在日常的學習、工作、生活中,肯定對各類范文都很熟悉吧。范文怎么寫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優質范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基金公司的投資與交易流程中包括篇一
備案須知:(三)【管理人職責】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不得從事與私募投資基金有利益沖突的業務。管理人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原則切實履行受托管理職責,不得將應當履行的受托人責任轉委托。私募投資基金的管理人不得超過一家。
這里值得注意的是,備案須知明確規定了私募投資基金的管理人不得超過一家。
征求意見稿:第三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標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等體現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點的字樣。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冊地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應當設于同一省級、計劃單列市行政區域內。
征求意見稿:第五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資人不得有代持、循環出資、交叉出資、層級過多、結構復雜等情形,不得隱瞞關聯關系或者將關聯關系非關聯化。
征求意見稿對管理人作出了較多要求,對于其中某些條款,管理人可能會有疑惑,當然相關條文也可以等最終成文的正式規定,但不難看出,監管機構對管理人的運作是提出了更高要求的,這里跟大家分享一條備案反饋:
“補充意見:1、管理人2018年管理費、業績報酬收入為何為零,管理人近兩年如何維持機構正常運營?維持機構正常運營資金來源何處?2、請出具員工花名冊名單、并出具員工繳納社保以及工資流水證明。3、機構是否有正常經營具體辦公地點,租房成本如何,出具相應租房合同及流水證明。”
備案反饋也從側面印證了征求意見稿對管理人的一些要求。
關于管理人,最后還有幾項提示:
1、雙管理人產品不能備案,有限合伙基金雙gp、單一管理人可備案。
2、有限合伙基金采用委托管理模式,受托管理人需與gp具有強關聯關系。
3、建議管理人排查自身或者關聯方是否有從事p2p、借貸、保理等與私募投資基金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4、建議管理人排查自身在工商系統或者協會系統中是否有異常信息公示、是否有未完成重大事項變更。
基金公司的投資與交易流程中包括篇二
備案須知對運作方式作出了明確的要求,這也是備案須知對私募股權基金影響最大的部分之一。
備案須知:(十一)【封閉運作】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含創業投資基金,下同)和私募資產配置基金應當封閉運作,備案完成后不得開放認/申購(認繳)和贖回(退出),基金封閉運作期間的分紅、退出投資項目減資、對違約投資者除名或替換以及基金份額轉讓不在此列。
已備案通過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或私募資產配置基金, 若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可以新增投資者或增加既存投資者的認繳出資,但增加的認繳出資額不得超過備案時認繳出資額的 3 倍:
1、基金的組織形式為公司型或合伙型;
2、基金由依法設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托管人托管;
3、基金處在合同約定的投資期內;
4、基金進行組合投資,投資于單一標的的資金不超過基金最終認繳出資總額的 50%;
5、經全體投資者一致同意或經全體投資者認可的決策機制決策通過。
備案須知關于運作方式的規定對私募股權基金有很大的影響,首先是基本終結了“先備案、后募集”的運營模式;其次雖然對封閉運作給出了一定豁免條件,但不包括契約型基金,且條件相對嚴格,如果有此類安排的管理人,一定要跟托管人及基金服務機構充分溝通相關條件如何判定。
基金公司的投資與交易流程中包括篇三
當前私募股權基金產品主要以平層結構為主,因此本章節文本內容非常簡單。但大家可能會聽說過,以前是存在過所謂的分期、分投資單元的產品的,如果是這一類產品,在私募基金的分類(分級)安排章節會做詳細的表述,當然,這類產品因為風險高、運作不規范的原因早已被禁止,備案需要和征求意見稿對此也有規定。
備案須知:(十四)【禁止資金池】管理人應當做到每只私募投資基金的資金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不得開展或者參與任何形式的“資金池”業務,不得存在短募長投、期限錯配、分離定價、滾動發行、集合運作等違規操作。
備案須知:(十五)【禁止投資單元】管理人不得在私募投資基金內部設立由不同投資者參與并投向不同資產的投資單元/子份額,規避備案義務,不公平對待投資者。
征求意見稿:第九條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三)開展或者參與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期限錯配、分離定價等特征的資金池業務;
基金公司的投資與交易流程中包括篇四
結合上文中關于發行主體股東/發行對象是否超過200人進行“穿透核查”的論述及相關案例的參考說明,對于證券發行業務(主要指ipo、新三板掛牌及再融資項目)情形,在相關案例中主要存在如下幾種核查要求及披露方式: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快樂購”為2015年1月21日上市的企業,對于目前的穿透核查標準僅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并且,西藏弘志作為僅持有發行人股份的股東,并不作為發行人的主要股東但是仍受到證監會的關注,其特殊性在于西藏弘志屬于發行人在等待審核過程中因受讓發起人股東的股份而新進入發行人的股東。說明在一定程度上,ipo的核查并不以股東的持股比例及重要性作為其參考標準,而是存在具體情況具體對待的核查標準。
2、根據“久吾高科”的案例,其作為現在待審核的ipo企業,具有更大的參考意義。根據筆者對其公告文件的核查,發行人的中介機構在2014年6月19日的首次申報文件中即對“青騅躡影”、“維思捷朗”進行了穿透至自然人、國資部門的核查及披露。
需要注意的是,如筆者對于“久吾高科”上述機構投資者的查驗情況,上述穿透的各主體既屬于經備案、登記的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存在“成立時間較早,且不屬于單純投資于發行人的持股平臺”的解釋理由,但中介機構仍然對其進行了穿透核查并披露,其原因可能在于:(1)該兩名股東屬于發行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東;(2)經查驗,發行人全部股東穿透至自然人、國資部門核查后的股東人數仍不超過200人的紅線,穿透核查與否并不會造成實質影響。因此,在該案例中的穿透核查為中介機構的自主披露,不屬于經證監會關注后的應對措施。
3、針對“指南針”、“凌志軟件”等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掛牌企業申報ipo的情形,目前市場予以了普遍關注。主要是基于“4號指引”中對于股東超過200人的情形在經過了證監會非公部的審核之后,是否可以得到ipo審核部門的認可,并是否具備推廣適用的作用。根據已經公開披露的相關掛牌企業ipo申報文件,相關企業對于其股東超過200人的過程予以了披露,并對證監會相關部門對歷次超過200人情形的審核結果予以了說明。通過證監會對相關企業的申報文件予以正常受理的情況來看,說明了證監會對該種情形給予了一定的認可,但目前仍需要繼續關注后續的反饋情況,以明確新三板掛牌企業在新三板融資后實施ipo方案的可行性。
基金公司的投資與交易流程中包括篇五
關于風險揭示書,有人可能會以為這不就是制式條款嗎?而且內容又多又繁瑣。如果有此類的潛意識,那就錯了,風險揭示書部分是當前股權類產品備案被退回最常見的原因之一。
《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2018年1月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對投資人進行充分的風險揭示。根據《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風險揭示書的“特殊風險揭示”部分,重點對私募基金的資金流動性、關聯交易、單一投資標的、產品架構、底層標的等所涉特殊風險進行披露。私募基金風險揭示書“投資者聲明”部分所列的簽字項,應當由全體投資人逐項簽字確認。
備案須知:(九)【風險揭示書】管理人應當向投資者披露私募投資基金的資金流動性、基金架構、投資架構、底層標的、糾紛解決機制等情況,充分揭示各類投資風險。私募投資基金若涉及募集機構與管理人存在關聯關系、關聯交易、單一投資標的、通過特殊目的載體投向標的、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股權代持、私募投資基金未能通過協會備案等特殊風險或業務安排,管理人應當在風險揭示書的“特殊風險揭示”部分向投資者進行詳細、明確、充分披露。
備案須知:(二十二)【維持運作機制】基金合同及風險揭示書應當明確約定,在管理人客觀上喪失繼續管理私募投資基金的能力時,基金財產安全保障、維持基金運營或清算的應急處置預案和糾紛解決機制。
風險揭示書應如實、詳盡的進行披露,根據產品結構的不同,個性化調整相關條款,按照協會要求把相關風險事項寫全,這里跟大家分享一個備案反饋:“補充意見:1、基金合同:未約定維持運作機制;2、風險揭示書:未約定維持運作機制”。
提示:因風險揭示書備案被反饋的情況較為常見,風險揭示書條款應按照相關規定盡可能寫全;同時,風險揭示書內容較多,擬定時應多加細心,避免出現文本錯誤、前后不一致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