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讀后感絕不是對原文的抄錄或簡單地復述,不能脫離原文任意發揮,應以寫“體會”為主。如何才能寫出一篇讓人動容的讀后感文章呢?下面我就給大家講一講優秀的讀后感文章怎么寫,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大學篇一
17、18世紀的歐洲,是一個變革的時代,是一個從經濟到政治再到文化的全面變革的時代。啟蒙運動的出現,使人們的反思意識逐漸顯露;同時,人們對于未來國家的憧憬的熱情也慢慢顯露出來。盧梭便誕生在這一變革的時代中,《社會契約論》也正是這個變革時代的經典巨著。本書以“主權在民”的思想,奠定了現代民主政治的基石,可謂近代世界各國政體的“施工圖紙”。在閱讀本書的過程中,也使我受益良多。
盧梭在書中提出了五個概念:公民、主權者、政府、法律以及立法者。公民,是每一個自然人。在沒有形成社會的時候,每一位公民都擁有各自的自由。其后,每一個自然人自愿與他人簽訂一項契約,使每個公民結合成為一個整體,以此換來個人的安寧和諧與安全,保證他們的權利不受他人的侵犯,因而通過這項契約初步形成社會。同時,公民們也因簽訂這項契約,而形成一個整體,這個整體便是主權者。主權者是所有公民的結合體,是公意的體現。由于主權者是由公民結合而形成的,因而會出現公民對自我的約束與管理不足的情況,因此主權者與人民之間需要一個紐帶作為主權者的代理人,幫助其進行管理。這個代理人便是政府。政府并不具備任何權力與職能,其權力是由主權者授予,因此主權者可以隨意撤換一個他認為不滿意的政府。盧梭認為,政府的存在形式有三種:民主制、貴族制、國君制;民主制即多數人統治少數人,由廣大人民進行統治。但民主制在盧梭看來,只是一種理想化的社會制度,實現的可能性不大。因為其認為“人民通過無休止的來開大會來討論公共事務”是不可能的、“多數人統治少數人則更不可能發生”,因而民主制只能作為一種理想的形式。貴族制,通過選舉的方式產生執政者,以少數精英對國家進行統治;國君制;即一人統治一個國家,統治者我們稱之為國君;一個國家的政府形式也因國情的不同而異,民主制適用于領土較小的國家,這樣他們有充裕的時間去開人民大會來討論公共事務,貴族制則次之,而國君制適用于人口最少的國家,因為人民的力量弱小,難以形成反抗的力量:“兇猛的野獸只能在荒野里稱王”。
貴族制與國君制政府都不免會出現一種情況,即政府的個人意志與主權者意志之間的沖突,雙方之間的沖突則會導致權力濫用情況的出現,因此法律便應運而生。法律是一切社會活動的準繩,是政府管理的唯一標準;但是誰來制定法律?盧梭認為法律不能由政府來制定,政府制定法律則會偏于自己的私利,并沒有將權力放于籠子中。因此,需要真正智慧、深邃的智者來對法律進行制定,這些智者稱為立法者。立法者在立法時,可以依靠神明、宗教等形式教化人民,使法律被人民所信服,使人民自覺遵守法律。
盧梭通過以上五大概念,為我們描繪了現代民主國家的雛形,可以說是現代民主政治的奠基之作。但愿望總是美好的,盧梭為我們描繪的圖景,在實際操作中則困難重重;其次,由于時代的原因,盧梭的一些觀點中,在民主政體發展300多年的今天來看,有稍顯不成熟的地方,但是以上這些不足之處并無能掩蓋本書成為經典的政治學著作。
盧梭在有關議員的討論中,認為議員以及議員代表的出現完全沒有必要,因為人民完完全全可以自己行使這項權力。由議員代為行使這項權力,則會出現許多復雜的情況:“由于金錢以及懶惰的原因,他們(指議員)便最終有了可以奴役自己祖國的軍人和可以出賣自己祖國的代表。”使得這項權力濫用,并破壞社會。但從現實生活中可以發現,每個人處于社會生活中,都有無窮盡的事務等待著我們去繁忙,我們每個人也不可能自己親歷親為的去參加人民大會。其次,盧梭認為國家應保持較小的規模,把更多的權力留給人民,讓政府更有效率。但是,對于類似于我國遼闊的疆土,國土面積巨大的國家,除采取國君制外,有沒有其他更好的方法進行治理,盧梭沒有給出一個完整的答案。
盧梭締造的這個烏托邦,是一個綜合性的政治社會模型,也是對近代以前的社會體系的一種全面的挑戰,影響了三百年間各個國家的現代化進程。直到今天,仍有許多人將盧梭作為其政治學的榜樣,可見盧梭對后世的影響。閱讀本書,對于民主政治將會有更深更細的認識,同時啟發著人們重新思考法律與人民之間的關系與立法所需要考慮的眾多因素。可以說,本書各處無不閃爍著理性的光輝,啟發著人們的思考。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大學篇二
《社會契約論》是法國啟蒙思想家盧梭的杰作,盧梭在書中堅持社會契約論,反對壓迫;提出"天賦人權",反對專制、暴政。下文是本站小編為你帶來的盧梭社會契約論的一些心得體會,希望對你有幫助。
《社會契約論》是法國啟蒙思想家盧梭的杰作,盧梭在書中堅持社會契約論,主張建立資產階級的"理性王國";強調自由平等,反對壓迫;提出"天賦人權",反對專制、暴政。其思想對當時社會制度進行道德評價或改造,為資產革命等提供理論根據。盧梭的思想理論對法國、美國等國家憲法建立起到重要作用,對推動我國新民主義革命也產生深遠的意義。
一、作者盧梭簡介:盧梭(1712-1778)法國啟蒙思想空、哲學家、教育家、文學家、激進民主主義者、古典自然法學派代表之一。1720xx年出生于瑞士日內瓦,父親離家出走,母親早喪,從小失去家人的關愛。沒有受過傳統、正規的教育,六歲的時候就閱讀許多古希臘、古羅馬的文學、小說,開發了心靈的沃土,獲得豐富知識。十六歲那年遇上德.華倫夫人,在其幫助下,盧梭平靜地自學了八年各門學科,積累了廣博的知識,后來結識啟蒙思想家狄德羅,漸漸產生其啟蒙思想。盧梭一生中論著甚豐,主要有《論科學與藝術》(1749)、《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1755)、《新愛洛漪絲》(1761)、《社會契約論》(1762)、《愛彌兒》(1762)、《山中書簡》(1763)和死后出版《懺悔錄》(1788)。盧梭多次也因著作、思想而被迫流亡,過著漂泊的生活。但盧梭這些論著對近代政治、經濟、文化、教育、宗教等領域進行了全方位的改革和批判,震撼了西方的社會,推動歷史進步。
二、本人讀《社會契約論》一書,對各章節的主要內容的理解:第一卷:本卷控討人類是怎樣由自然狀態過渡到政治狀態的,以及公約的根本條件是什么。
第一章第一卷的題旨本章開篇指出了"人是生而自由的"觀點,繼而轉向"但卻無處不在枷鎖之中"的困惑。當人民被強力迫服從時,人民就有權利推翻強力,從而恢復自由。社會秩序是神圣的基礎權利,是通過人們的約定而建立。第二章論原始社會本章盧梭指出,家庭是一切社會之中最古老而又唯一的自然社會,通過比喻,政治社會猶如家庭的原始模型,但家庭中,父子關系是以愛為基礎;而地在政治社會中,主權者對人民就只有發號施令來代替,有著根本的區別。第三章論最強者的權利盧梭反對任何人將強力轉化為權利。并指出,強力并不構成權利,而人產只是對合法的權力才有服從的義務。第四章論奴隸制盧梭強調,既然任何人對自己的同類都沒有任何天然的權威,既然強力并不能產生任何的權利,于是便只剩下來約定才可以成為人間一切合法權威的基礎。10人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了自己做人的資格,就是放棄了人類的權利,甚至就是放棄自己的義務。奴役權是不存在的,它是非法的、荒謬的、沒有任何的意義。奴隸制與權利是互相矛盾、互相排斥的。第五章論總需追溯到一個最初的約定盧梭指出,專制主義無法進步,它與治理社會存在著巨大的差別。公共意愿除非通過選舉,否則要通過約定來確定。第六章論社會公約盧梭設想,當人類遭到不利于生存的障礙時,其阻力已經超出一個人自存的能力,人類要克服阻力獲得生存,唯一的動力就是共同協作,達成一種契約。
社會契約的每一個結合者轉出去自己的一切權力、財富、自由,僅僅是全部之中其用途對于集體有重要關系那部分,這種轉讓對于每一個人都有是同等的、毫無保留的、都有必須服從公意的最高指揮這下。由全體個人結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稱為共和國或政體。當其是被動時,叫做國家;當其主動時,叫做主權者;結合者都是人民,或叫作公民;指出主權在民的思想觀點。第七章論主權者盧梭指出,社會契約包括公眾與個人之間的規約,對于個人,他是主權者的一個成員,對于主權者,他是國家的一個成員。個人意志與公意不同,個人意志考慮是私人的利益,公意代表公共利益。任何拒不服從公意的,全體就要迫使他服從。第八章論社會狀態人類由自然狀態進入國家狀態下,會發生變化,人類由于社會契約而喪失的,乃是天然的自由以及對于他企圖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東西的那種無限權利,而他所獲得的,乃是社會的自由以及對于他所享有的一切東西的所有權。26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類真正成為自己的主人;面唯有服從人們自己為自己所規定的法律,才是自由。第九章論所有權本章盧梭論述財產的占有權和所有權。
十八世紀,盧梭的《社會契約論》首先提出了社會契約的概念,美國獨立后,依照《社會契約論》思想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憲法,走上了強國之路,隨后歐洲掀起了憲政狂潮,西方開始全面超出了東方。
在憲政發展過程中,民主改革和極權主義同時進行,所有的統治者都以人民的名義發號施令,無論獨裁者還是憲政者,前者以人民的民義屠殺人民,后者努力建立憲政國家,經過痛苦而艱難的抉擇,人類已經建立起了相對和平與繁榮的世界環境,這是理性思想的勝利,雖然戰爭、恐怖、極權仍然威脅著人類。
中國在西方文藝復興、啟蒙運動、宗教改革時候沒有表現出興趣,“西學東漸”也沒能使中國發生變化,明帝國依舊沉溺于天朝大國的夢幻中,政治上太監亂國、經濟上農業為主,對于個性解放、自由民主一無所知,全面繼承明帝國統制思想的清帝國,除了在經濟上達到封建社會最繁榮的局面外,別無進步,太平盛世的假象終于在十九世紀末被揭穿。
1840年鴉片戰爭,昔日強盛的清帝國不堪一擊,忍辱簽訂不平等條約,不久,中國爆發太平天國運動,太平天國沒有提出任何新的觀念,唯一讓人驚訝的是洪仁玕從英國殖民統治地香港帶來的《資政新篇》,但《資政新篇》沒有涉及憲政,太平天國起義也就注定了不成功的命運。太平天國被鎮壓后,鑒于對中國落后的認識,清帝國推行經濟革新的洋務運動,與此同時,日本開始從憲政到經濟全面改革的明治維新,三十年多年后,盡管中國洋務運動成績斐然,但甲午海戰中依舊慘敗給了日本。
“馬關條約”喪權辱國,痛定思痛,慈禧太后及知識分中子的開明人士,無不認為憲政改革是中國的唯一出路,清政府開始憲制改革的討論,然而激烈的權力斗爭讓憲改擱置,此刻的中國已經無法忍受清政府的漸進改革,保路運動導致辛亥革命,清政府壽終正寢,憲改無疾而終,從此中國由對憲改理性溫和思考轉變成激烈抗爭,軍閥混戰、日本入侵,國共內戰,一切讓我們眼花繚亂,慘烈的近代史并沒有使我們吸取太多教訓,新中國的憲法無力阻止共和國主席變成階下囚,盡管他是無罪的,但是不能保護普通公民的制度也不能保護共和國主席,其后結束了十年浩劫,可不是靠憲法來完成,我們的法律還是那么蒼白無力。
在強調法治中國的今天,學習憲政、了解憲政是每個公民應有的責任和義務,我們有必要將憲政來龍去脈了解清楚,明確憲法的精神和原則,畢竟只有廣大人民真正具有公民意識,才有可能構成真正的法治和民主制度國家。
“人生而自由”,盧梭說,“人的這種共同的自由來自他的本性。他的第一法則是自己的存活,他的第一要務是自己的利益。人,一旦明白事理,就是自主的;對自身的生存手段,他擁有唯一的決斷,他因此成為自己的主人。”
任何違背人權的借口都會造成獨裁,十八世紀的盧梭顯然不能先知先覺后世的法西斯主義和極權主義,但他預料到了以人民名義專制的理論,所以他堅定不移支持自由的人是共和國制度唯一基礎。因為契約,我們從人民變成了公民,我們不僅要考慮自己的權利,也要考慮自己的責任,我們不僅對自己負責,我們還要對社會負責。
也許每個人對人權和主權的理解并不相同,但是如果按照盧梭的論述和定義,人權是在主權之上的,這兩者并不矛盾,人權是主權的基礎,主權體現的是人權。盧梭的理想社會最終在慢慢變為現實,這需要公民用智慧與勇氣來堅持原則,在法治不完善的國家,法律并不總是保護人民權利的,如果個人行為與法律相抵觸,特別是造成激烈的沖突時候,我更傾向于用良知來判斷和行為,而不是法律條文。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一書為近代的民主思想與民主運動提供了一項重要的理論基礎,即主權在民論,從而使這部書為近代世界民主主義帶來了福音。本書理應和亞當.斯密的《國富論》、康德的《純粹理性批判》、達爾文的《物種起源》、穆勒的《論自由》、馬克思的《資本論》等經典著作并列,標志著人類近代思想理論的高峰。《社會契約論》曾為十八世紀末法國資產階級民主革命和美國資產階級民主革命提供了理論綱領,是世界思想史上的重要古典文獻之一。以盧梭為代表的天賦人權思想在上個世紀的初期傳到我國,在我國舊民主主義革命階段曾經產生過一定的思想影響。
通過閱讀《社會契約論》一書,可以概括出其中心思想:人是生而自由與平等的,國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協議的產物,如果自由被強力所剝奪,則被剝奪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權力,可以用強力奪回自己的自由;國家的主權在人民,而最好的政體應該是民主共和國。本書主論的觀點雖然基本上是從主觀上出發的,但在十八世紀下半葉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前夕提出,終究起過進步的歷史作用。社會契約的理論集中的反映了資產階級上升時期的民主思想:針對封建制度和等級特權,提出爭取自由和平等的戰斗口號,并要求建立資產階級的民主共和國。美國革命的《獨立宣言》、法國革命的《人權宣言》以及兩國的憲法,在很大程度上都直接繼承和體現了盧梭的理論精神和政治精神。
在本書中盧梭所要論證的道理不外兩點:(一)自然權利論,即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按“天賦人權”的“天賦”一詞,原文為“自然的(naturel)”,“天賦人權”原文是“自然的權利”。(二)人民主權論,即主權在人民,政府是人民自由意志的產物,所以人民有權廢除一個違反自己意愿、剝奪了自己自由的政府。這個理論成為近代世界民主訴求最有力的思想武器。
《社會契約論》共四卷、四十八章。其中可以將第一卷看作是論人民主權;第二卷是論立法;第三卷是論政體;第四卷是論民主與監督體制。但其始終不離上面所要論述的兩點。
在第一章第一卷的題旨中,盧梭提到“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當人民被迫服從而服從時,他們做得對”。但是這種服從必須是合理的和合乎要求的,如果是出于不正當的理由。那么,“否則別人當初剝奪他們的自由就是毫無理由的了。”這些闡述了其“天賦人權”的思想,提倡“人是生而自由的”,“人們有權獲得自由,不是強力可以剝奪的。”盧梭又說;“人是被迫自由的。”只要人民在強制下真的認了服從了,暴力算達到了目的;一但人民能夠砸碎這種鎖鏈并付諸行動,暴力的結果就更妙了,因為,人民憑著暴力奪回了他們因暴力而失去的自由。這里,或者自由的奪回是合理的,或者自由的失去是不合理的。 “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并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雖然盧梭出于保證個人權利的目的,在《社會契約論》里提出主權權力是有界限的國家絕不能給公民加以任何一種對于集體是毫無用處的約束,但是這種強調整體道德性的主調,始終壓倒個人意志的聲音。
在關于人民主權問題的時候,盧梭說:“主權是不可轉讓的和不可分割的。”“立法權是屬于人民的,而且只能是屬于人民的。”而“人民主權的部分讓出,才能與社會建立一定的契約。”“社會秩序是組織其它社會權力的一項基礎的神圣權力”。由此可以看出,這其中還是蘊涵著契約思想,要公民學會妥協。縱觀盧梭有關主權性質的論述,可以看到他在這里強調了人民必須直接行使主權。無論在權力的歸屬與權力的行使上,盧梭都強調人民是政治活動的不可或缺的主體。由此也就可以理解,在國家政體的分類上,盧梭只承認民主共和國,就是按照公共利益的需要,由人民自己制定法律,由人民安排政府去存的國家。
盧梭有著濃厚的詩人氣質,他的政治思想也是非常之個性化的,其本人的一生有著不太平凡的心靈的和感情的經歷(相關內容請閱讀有關盧梭人生經歷的資料),這也不免反映在他的邏輯思維上。盧梭并沒有能超出他自己時代的和階級的局限。他理想中的永恒正義和理性王國,歸根結底,只是資產階級民主革命時期代表小資產階級的利益和要求的呼聲,而天賦人權的學說實質上也只是那個時期所有制的理想化而已。不過,他的熱情和真摯,他的獨立思考,他對人與人道的深切執著,他對世俗權威的藐視,曾給后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其許多光輝的民主思想和辯證法因素曾鼓舞了近代許多的革命者,從法國的羅伯斯比爾到中國的鄒容、陳天華。
盧梭和法國大革命距我們今天已經兩個多世紀了,但是當年遺留給我們的那些思想瑰寶:啟蒙理性主義、天賦人權等等,作為人類文化的遺產是永遠值得后人診視和認真研究的。人們的思想認識只有在前人已有的基礎之上才有希望進步并達到更高的水平。一個傳統的政權是可以或者應該徹底砸爛的,但一種思想文化的傳統,卻是不應該,而且永遠也不可能徹底砸爛的。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大學篇三
《社會契約論》是一部倡導契約自由、確定公共意志之書彩圖版的《社會契約論》分為四卷,第一卷確立了政治體的概念,意即主權在人民;第二卷探討立法和公意的問題,解釋主權的理論,立法者和人民建制的理論;第三卷探討政府形式的問題;第四卷探討鞏固國家體制的方法,指出國家的內聚力以公意的表達、公意和政府的平衡、公意的整體建立為前提條件。而每一卷都分成不同的章節進行詳細的講解,雖然沒有讀到盧梭的原著,但是通過讀譯本的了解,我發現這是一部倡導契約自由、確定公共意志之書。
盧梭信奉的啟蒙思想的哲學起點就是人被假定為天生自由的,但人類社會的現實是,人們生活在國家這一特別的社會組織中,人們服從著國家的權力、聽從著政府的管理,所以,現實中的人是不自由的,是處處受到約束、束縛的。而我認為盧梭要探討的真理源出于此:人為什么要接受國家的約束?或者,反過來說,國家憑什么可以約束個人?國家的權力及其行使,在什么樣的條件下才是正當的?而他書中的中心論點就很好的闡述了這些問題:即人生而自由與平等,國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協議的產物。國家的主權和立法權在人民,政府只是法律的執行者,如果政府不合人民的“公意”,人民就有權推翻它。
我認為盧梭之所以有這樣的思考,與他當時所處的社會背景也是分不開的,18世紀的歐洲,在經歷了漫長、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專制之后,伴隨著技術的進步和新的生產方式及新的社會階層的出現,一股新的社會思潮漸漸興起,他們試圖在舊的社會體制上建立一個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人民權利的社會形態。于是,1762年《社會契約論》應運而生,對歷史產生巨大影響,因此它成為18世紀法國和美國資產階級革命的理論綱領,其“主權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響到現代社會的各種政治制度。這就是我對這本書一個大體的概括。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大學篇四
在法律還沒有產生之前,我們采用的是契約,當法律產生之后,社會間的各種規章制度也就越來越清晰,人們的行為會收到法律制度的限制,也正因如此這個社會變的更加緊然有序。我想這就是社會契約存在的必要性吧。
在讀這本書之前,首先去查閱了解了這本書的作者和寫作背景。盧梭是法國十八世紀偉大的啟蒙思想家、哲學家、教育家、文學家,他是法國大革命的先驅者,也是浪漫主義文學流派的開創者。這本書在創作時,深受啟蒙思想的影響,但當時貴族鼓吹君權神授,并且有著十分嚴重的封建制度,農民階級飽受貴族的摧殘。而這本書就是盧梭在啟蒙思想的影響之下,從自然法學的角度,展開了他對于“人”與人與人之間的平等自由等方面的論述。
壹
第一卷作者首先探討了在社會秩序中人類的實際情況與法律的可能性,表達了他的主張,自己身為一個自由的公民,有義務去研究公共事務,有義務愛護自己的國家。人生來就是自由的,但是在政府之下往往是被壓迫的,但是一旦人們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枷鎖的時候,他們便會毫不猶豫,這是因為自由是他們的權利。以家庭關系為例展開了對原始社會的政治社會的描寫,雖然人生來是自由的,但是在奴隸制度之下,首領與奴隸就像是牧羊人與牛、羊之間的關系一樣,如果你沒有勇氣去反抗,那么你就只能卑微的做一個奴隸,任憑君主階級羞辱。
以一個強者是如何產生,如果是強力形成權利會產生的后果,表現出強力并不構成權利,而人們只是對合法的權力才有服從的義務。通過奴隸制度,論述了古代時人們的自由受到了嚴格的侵犯,無論是一個人對一個人還是一個作為高高在上的人,奴隸制和權利處在了一個相對里的情況下,變現了奴隸制度的荒謬不堪沒有任何何意義,不僅如此,在奴隸制度下的約定,也沒有一點的合理性。當然作為奴隸制度下的統治者,相對于人民和首領他們是一個集體而言,奴隸主只是一個孤獨的統治者,盡管他有再多的奴隸,因為他的心中只有自己的利益,別人的生命在他眼中一文不值。
但是,一旦尋求到了社會公約,許多人的力量匯總到一起,就能夠克服困難所帶來的主力,但最重要的還是我們如何將這些力量結合到一起,正如書中作者所說:“我們每一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益的最高指導之下,并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當我們能夠產生一個道德與集體的結合體之后,會產生城邦、國家、主權者、人民、公民等不同的身份,縱使我們會有許多不同種的身份,我們也能夠一起克服困難的阻力。當主權者出現之后,社會也漸漸成為了一個共同體,當集體中的一員受到他人的侵害時,集體中的其他成員當然會站出來為他謀不平,因為他們是一個集體,損害個人利益也就是損害集體利益,這就逐漸形成了社會公約,任何人拒不服從公意的,全體就要迫使他服從公意,只有在主權者存在的情況下,社會公約才是合理有效的,否則將會被濫用于一些不好的事情。
于是我們慢慢進入了社會狀態,社會產生了很大的變化,道德性登上了歷史的舞臺,義務和權利在人們的心中占據了重要的地位,道德的自由是人類真正成為自己的主人,只有服從人類自己所制定的法律,那才是自由。這一卷的最后,通過對最初占有者和最強者對財產權的所享有權利的對比,得出“集體在接受個人財富時遠不是剝奪個人財富,而只是保證他們自己對財富的合法享有,使據有變成為一種真正的權利,使享有變成為所有權。這一卷,主要論述了盡管人與人之間存在著因為自然而所帶來的一些不平等,但是在法律和道德的保障下,他們是人人平等的,表現了在社會制度下,法律和道德存在的必要性。
貳
第二卷開頭講述了公意是形成公共幸福必不可少的東西,當然在社會秩序個別利益是一定存在的,但正是因為眾多的個別利益中會有著相似點,也因此社會之間就有了聯系。而在此之中,主權者就顯得及其的重要。主權是不可分割的,它分為強力和意志,即主權者的意思表示和人民的意思表示,主權不是分立存在的,它是對最高意思的執行。并且公意并不是永遠都是正確的,每個人都會有自己的個人利益,當這些個人利益結合在一起后,常常產生的是眾意,眾意和公意是不同的,眾意著眼于公共的利益,而眾意著眼于私人的利益。只有每個公民都很好的表達了自己的意見,并且不能夠產生派別,那么才能構成公意。公意是主權權利行使的基礎,但關鍵在于如何行使好主權權利,正如文章中所說,我們要確定好主權權利的界限,要將公民的權利和主權者的權利合理調控好,公民生而自由,雖然他們有義務維護公共的利益,但是對于主權者不合理的要求他們也可以不接受。
對于生死權,書中說人民沒有對自己生命的處分權,但每個人都有行使自己權利的自由,我認為他們有權去為了做一些事情不惜冒著自己的生命安全,如果這些事情不會危害到公共利益的話,畢竟人生來自由。由于社會公約,每個政治體都被賦予了生存和生命,我們認為上帝是神圣的,但是如果只有上帝,是遠遠不足以維護好社會秩序的,因此,法律的存在,就需要有約定和法律來把權利與義務結合在一起,但對于法律究竟是什么?很難去解釋。
法律是一個公意的行為,是我們自己意志的記錄,他的對象具有普遍性。對于法律,立法者處于一個極其重要的地位,立法者在一切方面都是國家中的一個非凡人物,他們應該所有人的角度上去思考問題,維護好公共的利益。在一個國家中,除了有社會秩序、主權者、法律、立法者,還有最重要的就是人民,人民就是建筑一棟房子的磚瓦,沒有了人民那我們這個集體也就不復存在了,正如人生來平等一樣,每個人在自然的作用下都會存在不一樣的特征,所以每一個人對于法律的接受程度也是不一樣的,有些人不用說也會自覺接受法律的約束,法律但也有些人是永遠也不愿意承認法律的,甚至不能容忍別人為了要消滅缺點而觸碰到自己的缺點。
同一個法律并不能適用于那么多不同的地區,因為不同的地區有不同的風俗習慣,而不同的法律又會在人民之間造成矛盾和分歧。我們需要建立一個健全有利的體制以此來擁有一個更加良好的政府。一切立法體系最終目的的全體最大的幸福可以概括為自由與平等。自由,是因為一切個人的依附都會削弱國家共同體中同樣大的一部分力量;平等,是因為沒有它,自由便不能存在。對于自由,人民生來自由,我們可以在不違反國家利益,不違反主權者的統治之下,自由的實現自己的合法權利。而平等對于現在的當權者或者是立法者來說,是一件很難做到的事情,畢竟每個人生來就是不同的,不同的環境、不同的性格……只有立法者制定出合理的法律,既不影響到強者的自由,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保護弱者的權利,才能算得上是平等。為了規劃全體的秩序,或者說是為了賦予公共事務以最好的可能形式,需要考慮各種不同的關系,也因此會產生各種不同的法律。
從現在的中國來看,我們形成了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由不同的部門法所組成,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等,從不同的角度維護著社會秩序。唯有這樣,才能夠使法律更加具有嚴密性,才能更好的維護好人民各方面合法權利。
讀完這本書,其實要說完全能理解,那是不可能的,因為書中有很多東西,是作者都難以理解清楚的。這種具有哲學思想的東西,也只有有著深刻的經歷才能夠參透其中的奧秘。
其中讓我影響最深刻的一個問題就是關于人生自由,在憲法中,公民的自由權利受到保障,但是當公民自身的利益與國家的利益沖突時,當然還是以國家的利益為主。我們在平時享受著權利與義務,我們有著言論、結社的自由,當然也有著愛護國家保護國家尊嚴的義務。因此,這里的自由并不是意味著為所欲為,而是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前提下自由的行使自己的權利。
我們的社會總是處于不斷的發展過程中,從前的社會契約,再到現在的社會規則一直保障著社會的發展。社會在不斷進步,社會制度也在不斷的改善。人性也只有在社會規則的制約之下才能夠克制住潛藏在內心深處的欲望,才能夠讓社會變得更美好。我們需要從自我做起,堅守社會規則制度,我想這是社會契約論一定還有更多需要我們去做的事,只是現在的我們還不能夠完全理解。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大學篇五
“每個人都生而自由平等”,“這些天賦,人人可以享受”,“所以無論以任何代價拋棄,都是既違反自然,同時也違反理性。”
盧梭1753年《人與人之間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礎》一書可謂其于1762年編寫并影響整個歐洲資產階級革命運動的《社會契約論》的奠基。該書對人與人之間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礎做了細致入微的研究并闡明在自然狀態下,野蠻人的本性是動物性的;人類保持單純簡樸的生活方式,因而少有疾病;野蠻人對于脫離自然狀態表現出強烈不滿;他們心中沒有“在我們中間造成那么多禍福的想象力”,并缺少沒有遠見和好奇心。該書通過對自然狀態下的人的深入研究,得出 “人類的不平等,在自然境界中,是不易感覺到的”。
二、從天然的自由到約定的自由
在盧梭闡述其教育思想的《愛彌兒》中,提到“人愈是接近他的自然狀態,他的能力和欲望的差別就愈小。因此,他達到幸福的路程就沒有那么遙遠。”自然狀態,即動物所處的狀態和人類文明及社會出現以前的狀態。在此種狀態下,人本質上是好的,是“高貴的野蠻人”。在盧梭看來,家庭的建立是人類歷史上的“第一次變革”:“這一時期,應該是最幸福而最持久的一個時期,是人類所經歷的最美好的時期。”
然而,隨著人們逐漸有了社會生活的觀念,其精神和智慧進一步提高,“每個人都開始注意別人,并且希望別人關注自己。于是,公眾的重視具有了一種價值。最善于跳舞的人、最美的人、最強壯的人、最靈巧的人活著最有口才的人,變成了最受尊重的人。這就是人類走向不平等的第一步,同時也是走向邪惡的第一步。從這些最初的愛好中,一方面產生了虛榮和輕蔑,另一方面也產生了羞愧和羨慕。”“痛苦的成因不在于缺乏什么東西,而在于對那些東西感到需要”,至此,私有財產觀念隨著各種感情的產生而產生。人們通過冶金、農耕等手段將自己的勞動產品視為私有財產,由于對資源占用的不同數量和程度,一些人成為了富人,與之相對的窮人和貧困隨之而來;一些人控制他人的人身使之成為自己的奴隸,奴隸制由此產生。富人通過制定法律、運用各種暴力統治工具維護自己權力的穩定和生活的安定。政治上的巨大差別導致人與人之間地位日漸懸殊,暴政體制下絕對的服從使不平等發展到極端。
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衛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并且由于這一結合而使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樣地自由。”
“人生而自由,卻無處不在桎梏之中。”這句寫在《社會契約論》第一卷第一章的頭一句話從一個辯證關系角度揭示了天然的自由讓渡給約定的自由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在第三章《論最強者的權利》中盧梭提到:“即使是最強者也決不會強得足以永遠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強力轉化為權利,把服從轉化為義務”,“強力并不構成權利,而人們只是對合法的權力才有服從的義務”;第四章《論奴隸制》指出,“這樣一種棄權(奴隸放棄自己的自由)是不合人性的;而且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為的一切道德性。最后,規定一方是絕對的權威,另一方是無限的服從,這本身就是一項無效的而且自相矛盾的約定。”因此,“既然任何人對于自己的同類都沒有天然的權威,既然強力并不能產生任何權利,于是便只剩下約定才可以成為人間一切合法權威的基礎”,“社會秩序乃是為其他一切權利提供了基礎的一項神圣權利。然而這項權利決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約定之上的。”
此外,在第八章《論社會狀態》中,盧梭還列出一張收支平衡表:“人類由于社會契約而喪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對于他所企圖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東西的那種無限權利;而他所獲得的,乃是社會的自由以及對于他所享有的一切東西的所有權。”人類將“天然的自由”讓渡給“契約的自由”,實際上是獲得了更為量化、確定且賦予了保障的自由。
三、人民主權與社會契約
《社會契約論》得到了法國大革命以羅比斯比爾為首的雅各賓派的大力追捧,并根據其思想要領于1789年月26日推出綱領性文件《人權宣言》。
人民主權由社會契約的訂立得以實現。“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并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只是一瞬間,這一結合行為就產生了一個道德的與集體的共同體,以代替每個訂約者的個人;組成共同體的成員數目就等于大會中所有的票數,而共同體就以這同一個行為獲得了它的統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至于結合者,他們集體地就稱為人民;個別地,作為主權權威的參與者,就叫做公民,作為國家法律的服從者,就叫做臣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