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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問題的通知范文(20篇)

時間:2023-12-04 07:14:43 作者:ZS文王

通知的寫作應注意語氣得體、信息清晰、格式規范等方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通知范文,希望對大家撰寫通知時有所啟發。

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問題的通知

1.必須以家庭的名義申請。

2.申請家庭成員必須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請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必須是夫妻或父母子女關系。

3.所有申請家庭成員都具有本市戶口,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戶籍滿3年。

4.家庭年收入低于“3人戶及以下5萬元、4-5人戶6萬元、5人戶以上7萬元”的中低收入家庭標準。

5.家庭資產在中低收入家庭標準的6倍以下,家庭資產包括房產、汽車、有價證券、投資(含股份)、存款(含現金和借出款)。

6.家庭無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2平方米以下。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時有下列幾種情況的,不能申請或參與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

1.申請之日前五年內有購買或出售房產的。

2.通過購買商品房或作為商品房代理人落戶的。

3.以投靠子女方式落戶的。

4.離婚前已享受過政府住房優惠政策。

5.離婚時間不足2年的。

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問題的通知

第一條為規范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保障本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4號)、《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海南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瓊府辦〔〕3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條經濟適用住房應當面向符合本市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標準的家庭出售。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可逐步將符合本市城鎮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標準的家庭納入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范圍。

本辦法所稱城鎮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符合市政府規定的標準條件的家庭。

第四條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相關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發改、規劃、土地、建設、財政、監察、人勞、價格、民政、公安、稅務等管理部門,以及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列入本市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住房建設計劃,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市發改、土地、規劃等部門組織編制,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建設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人文生態、便利節能、經濟適用的原則。

第九條經濟適用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積原則上以中小套型為主,小套型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中型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嚴格執行保障性住房建設技術規定。

(一)由政府直接投資建設。政府提供土地,委托企業代建,出售給供應對象。

(二)由社會投資建設。政府劃撥土地,房地產開發企業出資建設或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利用其自有土地建設,所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經濟適用住房指導價格回購。

(三)由政府直接向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購房補貼。

(四)國家法律法規許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條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項目,應當報經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核、市政府批準,按基本建設程序建設。竣工驗收合格的經濟適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出售給供應對象。

第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一)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本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本市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二)免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免收建設和出售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減半收取,事業單位的服務性費用減半收取。

(三)與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相配套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承擔。

(四)稅收減免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4號)執行。

(五)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管理辦法》(銀發〔2008〕13號)的規定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發放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建設單位應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并承擔保修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有關住房質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責任,應當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物業管理參照國家、省、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申請和審核。

第十六條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或在本市轄區內依法注冊登記的單位(包括各類經濟實體、其他組織)連續工作并依法繳交各項社會保險滿8年。

(二)無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積低于市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劃定的家庭收入標準。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并以戶口簿記載的戶主作為申請人。與申請人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收養關系的家庭成員可作為共同申請人提出申請。

年齡在35周歲以上(含35周歲)的下列人員可作為單身申請人提出申請:

(一)離異不帶子女的人員;。

(二)喪偶不帶子女的人員;。

(三)未婚人員。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一)已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的;。

(二)已擁有解困房、安居房、集資建房等政策性優惠住房的;。

(三)已按規定領取住房補貼的;。

(四)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人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轉讓過房產的。

第十九條以公房租金標準租住公房或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購條件的,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但必須在入住經濟適用住房的同時退出原租住的公房或廉租住房。拒不退出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按原出售價格收回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

(一)申請。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的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海口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并提交相關材料。

(二)審核。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會同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居委會在受理申請材料后30個工作日內通過審核材料、入戶調查、組織評議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情況和住房情況等進行調查核實。

(三)公示。經調查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申請人名單,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在申請人工作單位、家庭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所在地公示10日。經公示無異議的,再次通過媒體發布公告的形式進行公示,公示的時限為15日。經公示有異議的,應當及時核實,經核實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由受理申請所在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書面告知申請人。

(四)批準。經兩次公示無異議的,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經濟適用住房準購通知書》(以下簡稱《準購通知書》)。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按照申請人家庭人口數核準申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面積,并在《準購通知書》中注明。

(五)排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定期對已取得《準購通知書》的申請人的購房需求情況進行分類登記,并在監察、公證部門的監督下公開進行電腦隨機定號排序,根據房源情況發放《選房通知書》。未獲得選房資格的申請家庭進入輪候。對重殘疾人員、優撫對象、復員軍人、轉業軍人、危房戶等住房困難家庭應優先安排。

2、申請人選定住房后,應當場簽署《選房確認書》,并在規定時間內簽訂購房合同。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拒絕選房、不簽署《選房確認書》、不按規定時間簽訂合同的,視同放棄本次購房資格。申請人放棄購房資格的,兩年內不得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二十二條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戶口簿及婚姻關系證明。

(二)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由房屋產權部門出具相應的產權證明,包括自有住房的產權證明,承租住房的證明,無產權登記的證明。

(三)家庭成員上一年度收入證明材料。未就業的,提供該家庭成員所居住地或戶籍地鎮(街道)或居委會出具的相關收入狀況證明材料;有工作單位的,提供單位出具的年收入情況證明;屬于個體工商戶的,提供營業執照及上一年度相關稅收繳納憑證。

(四)其他必要材料。

屬本市城鎮居民低保家庭、烈士遺屬、優撫對象、孤老、殘疾人等特殊困難家庭的,由屬地民政部門提供相關證明。

申請家庭成員中屬離、退休的,由發放離、退休金的銀行或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三條申請家庭成員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積核定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審核:

(一)自有住房產權已登記的,按登記的面積核定;。

(二)自有住房產權未登記的,按實測面積核定。

第二十四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面積不得超過《準購通知書》注明的核準面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面積,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核準:

(一)申請人家庭成員在3人以下(含3人)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面積為60平方米;。

(二)申請人家庭成員在4人以上(含4人)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面積為80平方米;。

享受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面積按照前款的規定執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面積超過核準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優惠,由購房人按照當時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房的市場評估價補交購房差價。

第二十五條已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的,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或優先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四章價格和產權管理。

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由開發成本、稅金和利潤三部分構成。

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不得高于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銷售價格,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標明的費用。

證監會加強證券服務部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蘭州證券監管特派員辦事處:

最近,我會在現場檢查中發現,甘肅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存在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股權不規范、內部管理混亂等問題。為督促該公司規范經營,擬要求其進行內部整頓,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甘肅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要組織全體員工認真學習《公司法》、《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規范公司股權,選舉或聘任高級管理人員,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加強經營管理,盡快清理違規業務。

二、甘肅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要按照我會《關于印發〈關于建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制度及清理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若干意見〉的通知》(證監機構字〔〕133號)規定,將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入專門的銀行帳戶,進行專戶管理,并對已經挪用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制定切實可行的'歸還方案。

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實現銀行專戶管理前,甘肅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須將每日清算資金頭寸情況報告你辦。

三、請你辦督促甘肅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按照以上要求進行整改,并在收到本通知后2個月內,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我會。

四、請你辦會同上海證券監管辦公室、深圳證券監管辦公室對甘肅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及所屬證券營業部進行重點監控,研究發生突發事件的處置預案,出現問題及時與當地公安部門聯系,并報告我會。

加強網絡視聽節目直播服務管理問題的通知

第十七條用于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電影電視劇類節目和其它節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廣播電影電視節目的管理規定。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播出時政類視聽新聞節目,應當是地(市)級以上廣播電臺、電視臺制作、播出的節目和中央新聞單位網站登載的時政類視聽新聞節目。

未持有《許可證》的單位不得為個人提供上載傳播視聽節目服務。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不得允許個人上載時政類視聽新聞節目,在提供播客、視頻分享等上載傳播視聽節目服務時,應當提示上載者不得上載違反本規定的視聽節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播、鏈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廣播電視頻道、視聽節目網站的節目。

第十八條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發現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傳播違反本規定的視聽節目,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對含有違反本規定內容的視聽節目,應當立即刪除,并保存有關記錄,履行報告義務,落實有關主管部門的管理要求。

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主要出資者和經營者應對播出和上載的視聽節目內容負責。

第十九條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應當選擇依法取得互聯網接入服務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網絡運營單位提供服務;應當依法維護用戶權利,履行對用戶的承諾,對用戶信息保密,不得進行虛假宣傳或誤導用戶、做出對用戶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損害用戶的合法權益;提供有償服務時,應當以顯著方式公布所提供服務的視聽節目種類、范圍、資費標準和時限,并告知用戶中止或者取消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條件和方式。

第二十條網絡運營單位提供互聯網視聽節目信號傳輸服務時,應當保障視聽節目服務單位的合法權益,保證傳輸安全,不得擅自插播、截留視聽節目信號;在提供服務前應當查驗視聽節目服務單位的《許可證》或備案證明材料,按照《許可證》載明事項或備案范圍提供接入服務。

第二十一條廣播電影電視和電信主管部門應建立公眾監督舉報制度。公眾有權舉報視聽節目服務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廣播電影電視、電信等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

電信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提供必要的技術系統接口和網站數據查詢資料。

第二十二條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依法對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進行實地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進行實地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有關證件。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可對其主要出資者和經營者予以警告,可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在互聯網上使用廣播電視專有名稱開展業務的;。

(四)未在播出界面顯著位置標注播出標識、名稱、《許可證》和備案編號的;。

(五)未履行保留節目記錄、向主管部門如實提供查詢義務的;。

(八)進行虛假宣傳或者誤導用戶的;。

(九)未經用戶同意,擅自泄露用戶信息秘密的;。

(十)互聯網視聽服務單位在同一年度內三次出現違規行為的;。

(十二)以虛假證明、文件等手段騙取《許可證》的。

有本條第十二項行為的,發證機關應撤銷其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擅自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傳播的視聽節目內容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未按照許可證載明或備案的事項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或違規播出時政類視聽新聞節目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五十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轉播、鏈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廣播電視頻道和視聽節目網站內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視聽節目信號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的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電信主管部門應根據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按照電信管理和互聯網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關閉其網站,吊銷其相應許可證或撤銷備案,責令為其提供信號接入服務的網絡運營單位停止接入;拒不執行停止接入服務決定,違反《電信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的,由電信主管部門依據《電信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吊銷其許可證。

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廣播電影電視、電信等主管部門不履行規定的職責,或濫用職權的,要依法給予有關責任人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出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除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其主要出資者和經營者自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受到處罰之日起5年內不得投資和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

第二十八條通過互聯網提供視音頻即時通訊服務,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監督管理。

利用局域網絡及利用互聯網架設虛擬專網向公眾提供網絡視聽節目服務,須向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前置審批,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審核批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201月31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之處,依本規定執行。

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國務院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的有關規定,為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建設管理。

(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劃建設管理的規定程序報批、建設,不得變更批準的項目規模、套型結構和用途。要嚴格執行施工圖審查、工程招標、施工許可、質量監督、工程監理、竣工驗收備案等建設程序,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技術標準和強制性條文。

(二)嚴格執行經濟適用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標準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的要求。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城市,可適當減小套型建筑面積,以增加供應套數。委托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住房保障部門要明確套型面積等控制性要求,作為項目法人招標的前置條件。

(三)各地可結合當地居民收入、住房狀況等實際情況,自行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規模。商品住房價格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要大幅度增加經濟適用住房供應。

二、規范準入審核。

(四)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商品住房價格較高的城市,可以適當擴大經濟適用住房的供應范圍。

(五)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家庭收入、財產和住房狀況,并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六)市、縣住房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制度和工作機制,認真履行審核責任,確保配售過程公開透明,配售結果公平公正,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嚴禁委托開發企業、中介機構和其他組織、個人代理購房資格審核和房源分配等政府職責。

三、強化使用監督。

(七)市、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經濟適用住房使用情況(包括自住、閑置、出租、出借、出售以及住房用途等)進行檢查,也可委托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單位定期對上述情況進行調查。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包括配建經濟適用住房)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時,可以將相關委托內容作為招標條件,并在臨時管理規約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明示。

(八)在取得完全產權前,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閑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變住房用途。

(九)在取得完全產權前,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有與其申報收入明顯不符的高消費行為時,應當主動向住房保障部門作出說明,并配合對其資產進行核查、公示。

(十)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再購買其他住房的,必須辦理經濟適用住房退出手續,或者通過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完全產權。

(十一)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須符合有關政策規定并取得完全產權。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對個人是否已繳納相應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完全產權、成交價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等情況出具書面意見。

房屋登記、租賃管理機構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租賃備案登記時,要比對住房保障部門提供的有關信息。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的,任何中介機構不得代理買賣、出租其經濟適用住房;房屋租賃備案管理機構應當暫停辦理其經濟適用住房的租賃備案,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停辦理該家庭購買其他房屋的權屬登記,并及時通報住房保障部門。

(十二)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結合各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導價格,定期制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的標準,報經市、縣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實施。

經濟適用住房交易價格低于政府公布的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導價格的,依指導價格繳納相應的土地收益等價款。

(十三)各地要結合實際情況完善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分配機制,健全上市交易管理辦法。要按照配售經濟適用住房時承購人與政府的出資比例,確定上市所得價款的分配比例、政府優先購買權等管理事項。其中,政府出資額為土地出讓金減讓、稅費減免等政策優惠額之和。

五、完善監督機制。

(十四)市、縣住房保障部門要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建立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信息系統,積極推動建立住房保障、房地產、民政、公安、金融等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增強審核工作的準確性,提高監管工作效率。同時,要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信箱、電子郵箱等,采取多種方式接受群眾舉報、投訴,加強社會監督。

(十五)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相關內容納入住房保障規范化管理考核范圍。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督促各市、縣完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制度,健全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配備專門力量負責經濟適用住房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對市、縣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情況進行定期檢查。

(十六)購房人違反本通知第(五)條規定,以虛假資料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一經查實,立即責令退還;違反本通知第(八)條規定,違規出售、出租、閑置、出借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擅自改變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收回;違反本通知第(九)條規定,對其高消費行為不作出說明,不配合資產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視同以虛假資料騙購經濟適用住房。

對有上述情形的購房人,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購買或租賃各類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資格。

(十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中介機構和其他組織、個人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并記入誠信檔案。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八)各地要根據本通知要求,完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并制訂經濟適用住房配售合同示范文本。

(十九)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問題的通知

第一條為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切實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實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目標、建設標準和供應對象。

第五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實施和管理工作。

市、縣(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建設、財政、物價、監察等行政部門和金融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經濟適用住房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市場運作、公開透明的原則建設,堅持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二章開發建設。

第七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做好市場需求分析和預測的基礎上,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做好項目儲備。

第八條市、縣(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建設、房產、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項目儲備情況,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劃和用地計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

第九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控制在當年住宅建設總量的8%以內,因實際情況需要調整的,應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應當符合設計規范,堅持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能的原則,并結合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優選規劃設計方案。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配套基礎設施及公共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步建設,同期交付使用。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建設水平。

第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戶平建筑面積控制在85平方米以內。在規定的戶平面積范圍內,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單戶面積和各類戶型的比例,單戶建筑面積最高不得超過90平方米。

第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審核,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核準。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將項目情況予以公示。

第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實行項目法人招標,參與招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資本金、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

第十四條項目法人招標工作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招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并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監察部門依法對招投標實施全程監督。

第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法人確定后,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與項目法人簽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責任書,責任書中應明確單套住宅建筑面積、戶型比例以及應當配套建設的物業管理用房、商業網點用房面積,項目法人應嚴格按照責任書確定的建設內容進行建設。

第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責任書簽訂后,項目開發單位應當持責任書和相關資料按基本建設報批程序到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建設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經批準同意后,在規定的期限內開工建設,并在開工前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備案。

開發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嚴格執行項目資本金制度。

第十七條承擔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經濟適用住房交付使用時,開發企業應當向購房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并按《住宅質量保證書》和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第三章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行政劃撥土地后改變土地用途,變相搞商品房開發。如因特殊情況確需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重新報批。

第十九條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外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小區內非營業性配套公共建設項目按實列入成本。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行政性收費全免、事業性收費減半、服務性收費給予優惠。

第二十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企業可以以經濟適用住房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項目開發貸款。

用于個人購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可優先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發放。

第二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的征地拆遷工作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并依法推行貨幣補償辦法。

第二十二條政府重點工程拆遷項目拆遷安置時,被拆遷人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可以優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鼓勵單位統一組織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職工家庭或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四章價格的確定和公示。

第二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制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應當按照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和《湖南省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確定。

第二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由物價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在項目開工之前確定,并向社會公示;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價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前,核算住房成本并提出書面定價申請,報送物價部門確定。凡未按規定確定或審批價格的,不得銷售。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明碼標價,銷售價不得超過公示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不得在價格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二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可以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的位置、數量、套型、單套建筑面積、基準價格等情況予以公示。

第五章銷售及售后管理。

第二十六條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家庭限購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縣(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線;。

(四)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購房人應當填寫經濟適用住房購房申請表,持下列材料向經濟適用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一)戶籍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家庭成員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收入證明、住房情況證明;。

(三)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材料。

上款第(二)項規定的家庭收入證明,有工作單位的,由單位出具;無工作單位的,由街道辦事處出具,或者提供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享受失業保障的證明;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由民政部門出具相關證明。

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有關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并對出具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八條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受理購房人的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天。對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經公示有投訴舉報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對不符合購房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取消其申請資格并以書面形式告知。對無投訴舉報和經調查、核實投訴舉報不實的,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發給《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供不應求時,可以采取輪候方式確定購買者。經批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自批準之日起兩年內未購買的,應當重新申請;選房后自愿放棄購買的,兩年內不得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二十九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企業與申請人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后,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備案。

未取得《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的,開發建設企業不得向其銷售或者預售經濟適用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企業在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前,不得以任何方式預售經濟適用住房;依法預售經濟適用住房的,預售款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專款用于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

第三十條經濟適用住房在交付使用后,開發建設企業或購買人應當持《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購房發票等有關資料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兩證應當分別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三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未滿五年要求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只能出售給取得《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的對象,價格按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計算。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五年后,可以以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出售時,除執行普通住房交易的有關規定外,房屋出售人應向當地政府交納成交額1%的綜合地價款;成交價明顯低于市場價的,按評估價格確定該房屋收取綜合地價款的基數。綜合地價款專項用于經濟適用住房配套建設。

購房人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經批準換購經濟適用住房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對新建成的經濟適用住房小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全面推行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存房屋維修資金。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交易中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查處:

(一)開發企業擅自改變規劃設計,擴大經濟適用住房戶型建筑面積的,由規劃部門查處;。

(四)開發企業擅自向未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的家庭或個人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查處。

第三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采用瞞報、虛報等欺騙手段取得經濟適用住房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令退回所購房屋或者按照商品房價格向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補交房價款,并可提請購房人所在單位進行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行政監察機關對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一)將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項目列入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的;。

(二)向不符合購買條件的人員,發給《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的;。

(四)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問題的通知

第一條為了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使用及監督管理。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城市住房保障機構具體負責實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公安、監察、國土資源、建設、民政、財政、規劃、統計、價格、土地儲備、金融、稅務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規劃、國土資源、民政、統計等部門做好市場需求分析和預測,編制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規劃、國土資源、土地儲備、房地產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計劃、用地計劃,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優惠政策。

第六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本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計劃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小區內的經營性配套設施建設用地以出讓方式供應。

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小區外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承擔。

第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九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交易時,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

第三章建設管理。

第十條經濟適用住房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第十一條在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在項目用地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筑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準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并以合同方式約定。

第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采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機構直接組織建設。

第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住房狀況、家庭結構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套型面積和各種套型比例。

第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應當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準,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建設水平。

第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向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并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經濟適用住房的施工和監理,應當采取招標方式,選擇具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建筑企業和監理公司實施。

第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工程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驗收,相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小區外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應當與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同步建設、同期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可以采取招標方式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服務,也可以在社區居委會等機構的指導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區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業服務。

第四章價格管理。

第十八條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與本市低收入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按照保本微利原則,實行政府定價。

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超過公布的價格,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費用。法律、法規規定在標價之外代收代繳的費用除外。

第二十條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單位收取費用時,應當填寫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五章交易管理。

第二十一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一)申請家庭成員均具有本市市區居民戶口;。

(二)申請家庭收入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標準;。

(三)申請家庭現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難標準。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低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民政、統計等部門,根據本市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采取逐級審核并公示的方式認定。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家庭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符合條件的家庭,由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發放核準通知書,注明可以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面積標準。

第二十五條符合條件的家庭,可持核準通知書選購一套與核準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準面積。

購買面積在核準面積以內的,按核準價格購買;購買面積超過核準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戶補交差價。差價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收取的差價款由市財政專戶存儲,專項用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

第二十六條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和戶籍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二十七條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對其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買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原購買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繼續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允許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時,購買人應當向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手續,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40%向市財政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交易后的房屋土地使用性質由劃撥轉為出讓。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優先回購。

本辦法施行前已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已參加福利分房、已領取住房補貼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和領取的住房補貼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原購買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繼續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

第二十九條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

第六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

第三十條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應當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三十一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供應對象、銷售價格、上市交易、監督管理等均按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不得利用新征用和新購買土地組織集資合作建房。

第三十三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在滿足本單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后,房源有剩余的,由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條件的家庭出售,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成本價收購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四條單位向職工收取的集資合作建房款項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并接受市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的監督管理,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的,由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三)未取得核準通知書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其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由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并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購;不能收購的,由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成其補繳經濟適用住房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差,并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購房人退回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或者補繳經濟適用住房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差;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肥東、肥西、長豐三縣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1月10日起施行。4月4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合肥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5號)同時廢止。

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問題的通知

第二十七條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為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申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

第二十八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需退出的,由政府按照原出售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第二十九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5年內,因繼承或離婚析產等原因需要變動房屋產權的,受讓人應當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購買條件,并經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批準,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原經濟適用住房性質不變。

前款規定的受讓人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的,由政府回購或者受讓方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補繳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

第三十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經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準,并辦理下列手續的,可以上市交易:

(二)依法辦理相關房地產權屬登記手續,并在其房地產權屬證書上注銷原經濟適用住房注記,取得房屋完全產權。

第三十一條市政府對上市交易的經濟適用住房有優先購買權。市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繼續向符合條件的供應對象供應。

第三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回購。

第五章集資合作建房。

第三十三條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海南省職工集資建房的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第三十四條單位申請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屬本市城市總體規劃中心城區之外的獨立工礦企業;。

(二)無房戶和住房未達標戶人員較多的企業;。

(三)經省、市政府批準破產、關閉、改制,并在原改制方案中明確規定需要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住房困難企業。

第三十五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市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住房發展規劃及年度住房建設計劃;。

(二)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購買土地集資合作建房;。

(四)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有利潤。

第三十六條申請集資合作建房的單位應當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核并上報市政府審批。經市政府批準的,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批復方可辦理規劃報建等相關手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擅自提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含集資合作建房)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收取的差價款,并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八條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含集資合作建房)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限期按原購房價格并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按市場價收取其住房租金,租金從購買之日至退還住房之日計收,并依法追究責任。該個人及所在家庭成員5年內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因特殊情況不能收購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成其補繳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購房差價。

第三十九條國家機關及其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駐軍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應當納入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其實施建設、供應、使用、監督管理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市住房保障等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9月1日起施行。

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問題的通知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供應和管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4號)、建設部等部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蘇政發〔〕44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供應對象、銷售價格和面積,按照合理標準建設,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第五條南京市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產局)是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供應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供應和管理政策,組織開展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供應工作,會同市有關部門編制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儲備和建設計劃。市住房保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房保辦)具體負責全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有關工作。區住房保障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房保辦)具體負責本轄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供應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發改委負責按照本市住房保障規劃和項目儲備計劃,牽頭編制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計劃;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的核準審批、招投標指導和協調等工作。

市建委負責牽頭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年度用地計劃,落實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配套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監督管理項目工程招投標工作。

市民政局負責建立健全低收入家庭評議認定制度,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低收入家庭資格認定辦法。

市財政局負責對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中政府投入資金的審核、撥付及監督等工作。

市規劃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的選址、建設用地、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征地報批、用地預審、土地供應等工作,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按照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的要求,落實好相關建設用地。

市物價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年度指導價格的制定、發布和銷售價格的審批、監督工作。

市監察局負責監督各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供應和管理中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

第二章優惠和支持政策。

第六條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應按照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住房保障規劃要求,充分考慮城市基礎設施和交通出行條件,合理選址布局,按年度建立經濟適用住房的項目儲備庫。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優先供應,納入全市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劃,并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

江寧區、浦口區和六合區應按照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安排建設用地,納入當年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儲備。

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具體免收事項見附件)。

經濟適用住房(含獨立運作的危舊房改造項目)按照國家及省政府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暫免征收營業稅(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將在建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抵押,向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八條為成片開發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規劃配套的市政道路、橋梁及排污、排洪、照明等非經營性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費用,代征土地面積超過項目總占地面積30%部分的征地拆遷費用,納入城市建設資金統籌解決。

供電、供水、供氣、電信、電視等公建配套基礎設施由各相關建設單位負責投資建設。

第九條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應結合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居住特點和實際需要,適度提高土地開發強度。

為方便群眾生活,降低建設成本,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配建的機動車位應參照相關居住區設計規范中有關標準的下限配建,地上、地下設置比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條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可按不超過總建筑面積2%的比例建設商業用房,計入建設成本,房屋產權為國有,由所在地區政府負責管理,其經營收益在扣除管理維護成本后主要用于補貼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物業管理支出。

第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可適當配建部分經營性用房,該部分用房在經有關部門確認后辦理土地出讓手續,交納土地出讓金后可上市銷售,其銷售收入在扣除所交納的土地出讓金后的剩余部分,專項用于平衡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成本。

第十二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符合條件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優先發放;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可提取其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償還其住房貸款。

第三章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原則,可由市、區政府指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直接組織開發建設,也可采取項目法人招標方式選擇開發企業,參與招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具有相應資質、資本金、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

第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招投標工作,由市房產局或有關區政府、區房產局牽頭組織,市相關職能部門參加,市、區房保辦具體負責。招投標工作應成立專門的領導小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項目招標文件、評標過程紀錄、開標結果由市房保辦備案。

第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施工、建設監理、材料供應等均應實行公開招投標,并按規定簽訂中標合同。在簽訂委托合同書時,應同時簽訂廉政建設責任書。

第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應當堅持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資源共享、便利節能的原則,并結合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優選和優化規劃設計方案;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實現住宅部件的標準化、集約化、系列化,降低成本,提高住宅建設整體水平。

有關住房質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七條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供應人口較少家庭的套型面積可適當降低,其中1人戶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2人戶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鼓勵開發建設單位選用優化戶型,以有效控制建設成本,提高建筑質量。

第十八條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實行驗收和備案制度。住宅建設項目竣工時,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進行驗收和備案,未經依法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建設單位應當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并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第十九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經濟適用住房資金實行單獨建帳核算,并接受市房產、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市審計部門的專項審計。

第四章價格管理。

第二十條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指導價格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房產局根據被拆遷土地狀況、建設成本和低收入家庭經濟承受能力等測算確定,適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銷(預)售價格由建設單位根據成本核(測)算向市物價局申報,市物價局按照有關規定核定銷(預)售基準價格。經濟適用住房銷(預)售價格應及時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二條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應當按照國家發改委、建設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和江蘇省物價局、建設廳《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以市物價局核定為準。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利潤率按不高于3%核定。

第二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行收費卡制度,市各有關部門在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由市物價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由下列內容構成:

(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所支付的征地和拆遷安置補償費;。

(五)按照不超過本條第一至第四項費用之和的2%計算的建設管理費;。

(六)按照不超過本條第一至第四項費用之和的0.5%計算的供應管理費;。

(七)為住房建設籌措資金所發生的銀行貸款利息;。

(八)按照國家規定的稅目和稅率計算的稅金;。

(九)按照不超過本條第一至第四項費用之和的3%計算的利潤。

第二十五條下列費用不得計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

(一)住宅小區內經營性設施的建設費用;。

(二)用于開發經營企業的辦公用房、經營用房建設的各種費用;。

(三)各種贊助、捐贈費用;。

(四)各種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和罰款;。

(五)其他不應計入價格的費用。

第二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單位向市物價局申報定價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申報表和價格構成項目審核表;。

(二)有資質的成本認定或監審機構出具的成本審核意見書;。

(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立項、用地批文及規劃、拆遷、施工許可證復印件;。

(四)建筑安裝工程預(決)算書及工程設計、監理、施工合同復印件;。

(五)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七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超過公示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

第五章供應管理。

第二十八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優惠政策。

第二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常住戶口且滿5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規定標準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規定標準以下。

當多個家庭共同居住同一住房、且其中有兩個以上家庭符合申購條件時,若有一個家庭申購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積超過了本市的保障面積標準,家庭之間應當協商一致,僅確定一個家庭申購經濟適用住房。

(二)國有土地上的被拆遷家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本市市區城市常住戶口;。

2、貨幣補償金額在當年規定的標準金額以下;。

3、同一戶籍家庭成員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以下;。

4、本市他處無住房。

(三)經市政府認定的其他困難家庭。

(四)集體土地上的被拆遷家庭申購辦法按照《南京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寧政發〔2007〕61號)文件規定執行。

經濟適用住房申購的條件和標準,貨幣補償金額的標準、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以及標準的調整,由市房產局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三十條除申購家庭夫婦外,下列家庭成員可以作為分攤家庭收入的人口:

(一)與申購家庭夫婦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員;。

(二)正在服義務兵役的子女;。

(三)在外地讀書的未婚子女。

除申購家庭夫婦外,下列人員可以作為分攤家庭住房建筑面積的人口:

(一)共同居住的他處無住房的近親屬及其家庭成員;。

(二)正在服義務兵役的子女;。

(三)在外地讀書的未婚子女;。

(四)原同戶籍的勞教或服刑人員。

第三十一條下列房屋應當認定為申購家庭的住房:

(一)家庭成員的私有房屋;。

(二)家庭成員承租的公有房屋;。

(三)現實際居住的父母或者子女的房屋;。

(四)因離婚失去自有、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不滿2年的;。

(五)家庭成員轉讓或被拆遷不滿5年的自有、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

(六)已購買或已拆遷安置的房屋。

第三十二條申請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況證明;。

(二)房產證、公房租賃證等家庭住房狀況證明;。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需提交的其他證明。

(一)申購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填寫住房保障申請表,按照要求提供相關申報材料,并書面承諾誠信申報。

(二)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就申購家庭的收入、人口狀況、住房狀況等進行全面核查,并提出初審意見,由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評議后在社區內公示5天;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由街道辦事處將申請材料、初審意見和公示情況一并報送區民政部門。

(三)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購家庭的收入情況進行審核,并出具意見,將符合保障條件的申報材料轉交區房保辦。

(四)區房保辦應當自收到民政部門提交的相關材料之日起20日內,對申購家庭住房狀況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后提交市房保辦。

(五)市房保辦應在接到初審意見3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報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即可批準申購家庭輪候待購經濟適用住房。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書面通知區房保辦,由區房保辦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核。

第三十四條每批次經濟適用住房竣工后,區房保辦根據市房保辦的供應分配計劃及房源情況,及時組織申購家庭選房,安排申購家庭與建設單位簽訂購房合同。

第三十五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可將原住房交市房保辦收購,收購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已獲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自批準之日起兩年內因自身原因未能購房的應當重新申請。

申購家庭在選房后,應及時向建設單位繳納購房款,半年之內未繳款的視作自愿放棄,兩年之內不得重新申購。

第三十七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先后順序,由市房保辦根據登記家庭實際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登記順序等確定,也可采用公開抽簽或搖號的方式確定。軍烈屬、殘疾人可以優先購買。

第三十八條購房家庭需持《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到建設單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憑通知書和有關《購房契約》辦理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三十九條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將供應方案(包括套數、面積、對象等)報市、區房保辦審核。未經審核的一律不得銷售。項目建設單位未銷售完的剩余房源轉入下年度銷售,或由市房保辦統一調配供應銷售。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單位在供應銷售前,應辦理有關銷售手續,并協助購房者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四十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使用《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契約》。房產、國土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字樣。

第四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的物業專項維修基金,由購房人按規定比例繳納。

第四十二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后,可以上市交易,但政府享有優先收購權。經濟適用住房在出售時,出讓方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集體土地上被拆遷戶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轉讓時不需交納差價。上市出售辦法(含集體土地拆遷取得的經濟適用住房)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已建成的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物業服務應以“政府主導、社區牽頭、綜合治理、政策扶持”為原則,其物業服務可采取招標方式選擇,也可以由社區居委會牽頭,實行居民自我管理。

第四十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社區管理服務的指導,為入住家庭提供就業、醫療、就學等社會保障。

第四十五條已享受住房租賃補貼的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自房屋交付的次月起不再享受租賃補貼。轉讓或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除由市房保辦按原供應價回購外,不得再次申購經濟適用住房。

第六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

第四十六條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經濟效益較差、無力實施住房分配貨幣化且職工平均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于全市人均住房面積60%以下的單位,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政府批準,可以利用單位自有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本市規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地域范圍限于:東面以繞城公路,南面以繞城公路和三橋連接線,西面、北面以長江為界(不含建鄴區江心洲街道)的環形界線以外。

第四十七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且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應嚴格執行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集資合作建房方案需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任何單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購買土地的方式組織集資合作建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

第四十九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在滿足本單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后,仍有少量剩余房源的,由市房保辦統一組織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的家庭供應,或由市房保辦以成本價收購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五十條向職工收取的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款項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并接受市房產局、財政局、審計局的監督。

第五十一條已參加福利分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實施住房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區人民政府應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加強對已入住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后續管理。

第五十四條對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由市房產局追回已購住房或者責令購房人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單位出具虛假證明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五條對違反本細則規定,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工作人員,將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對私房落政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保障辦法,另行制訂。

第五十七條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縣、高淳縣,可參照本細則制定所轄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規定,并報市政府備案。

第五十八條尚未辦理銷售許可手續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按照本細則規定享受相應費用免收的優惠政策。本細則實行前已經繳納的相關費用不予退還。

第五十九條本細則自7月1日起執行。11月22日公布的《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問題的通知

第一條根據建設部、國家發改委、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印發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集資、合作建房也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上市條件、供應對象的審核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本細則所稱集資建房,是指住房困難戶較多的工礦區和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單位發展計劃的前提下,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建房,按規定出售給本單位的住房困難職工的住房。

本細則所稱合作建房,是指中低收入家庭的職工、居民投資組建住房合作社,以改善自身居住條件,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合作經濟組織為社員建房。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經濟適用住房和集資、合作建房的活動,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四條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堅持“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各地區因地制宜、分別決策”的原則,根據本細則的規定,由市、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準、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等,并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經濟適用住房的指導、監督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實施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和金融機構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以及市場需求,編制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做好項目的儲備。

第八條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建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全省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的指導和宏觀調控,編制下達全省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指導性計劃。

市、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省上下達的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指導性計劃及項目儲備情況,編制下達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計劃和用地計劃。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

集資、合作建房也應當納入當地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國家機關、直屬企事業單位及軍隊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行屬地化管理。住房困難戶較多的單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統一管理。

第二章優惠政策。

第九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合理布局,依法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后,改變土地用途,或變相搞其他商品房開發。

第十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征收。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第十一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提供準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證明。商業銀行在貸款利率等方面給予優先支持。

第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三章開發建設。

第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應當堅持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能的原則,并結合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優化規劃設計方案,大中城市要嚴格控制在城市中心區進行小規模開發,不得零星分散建設,10萬平方米以上的經濟適用住房小區規劃設計方案,要由設區市人民政府組織論證審批,報省建設廳備案。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建設水平。

第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應當按照政府組織協調、企業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項目法人招標,參與招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有相應資質、良好的開發業績、社會信譽和占投標項目35%以上的自有資本金。

第十五條集資、合作建房的單位,可以按規定直接組織集資、合作建房的開發建設,但只允許集資、合作建房的單位收取不超過建設成本2%的管理費。

第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的套型和住房面積,應堅持以中小套型為主,中套住房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戶型面積和各種戶型的比例,并嚴格進行管理。

第十七條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并承擔保修責任。

第四章價格和公示。

第十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成本審查制度。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接到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定價申請后,指定有資質的價格成本、認證機構進行成本審查,并出具成本審查報告。

第十九條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制定應遵循保本微利原則。

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由各市、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依據成本審查報告制定,同時向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經濟適用住房租金標準由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潤的基礎上確定。

第二十條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其銷售價格不得超過公示的基準價格的浮動幅度,不得在公示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實行經濟適用住房開發經營企業交費登記卡制度。交費登記卡由價格主管部門制發,各有關部門按規定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五章銷售管理。

第二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應當面向中低收入家庭銷售,銷售對象要公示。不得銷售給高收入家庭,不得向單位成批或整幢銷售。

第二十三條中低收入家庭,可按4—6倍的房價收入比(即購買本地一套面積6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與雙職工家庭年均工資之比)確定。由市、縣人民政府合理確定中低收入家庭的標準,每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二)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于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收入線標準;。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把劃定中低收入家庭的標準,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條件及面積標準向社會公布。

(一)申請人持家庭戶口本、身份證、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收入證明和住房情況證明,向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的核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后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在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上簽署核查意見。

(三)申請人持經過簽署核查意見的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向開發建設單位選購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準面積。購買面積在核準的面積以內的,由于套型原因,略超標準面積的,按標準的價格購買;購買面積超過標準面積的部分,由購房人按當地相同區位商品房價格補交差價。超面積部分的差價款由售房單位上交市、縣政府財政部門。

(四)申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按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國土資源部門在辦理產權登記時,應當分別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用地。其中如有超標準面積補交相應差價的,也應當注明補交差價的面積。

第二十七條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符合本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條件,凡已經享受房改政策購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了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的名義,變相實物分配或從事商品房開發。

第二十八條集資、合作建房的銷售,實行開工前預售的方式。由集資、合作建房單位按照本細則第二十六條(一)款的規定,持集資、合作建房對象的有關資料,向市、縣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申請審批。

第二十九條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用于出租的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用于出租的經濟適用住房,享受經濟適用住房的優惠政策,出租給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對象,按購房面積標準,申請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租賃價格,每年公布一次。承租人退租住房后,只要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條件,仍可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十條已購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合作建房的上市交易,按照已購公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以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后,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如需換購,必須以屆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出售給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請。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市、縣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合作建房的建設、交易中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查處:

(一)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建設用地用途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二)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合作建房的規劃設計,提高標準,擴大面積或降低標準,偷工減料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三)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銷售價格,以及不執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經濟適用住房租金標準或在價外收費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四)擅自向未取得資格的家庭出售、出租經濟適用住房或組織未取得資格的家庭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設單位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與商品房價格差,并收回集資、合作建房的批準文件。

第三十三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涉及房地產建設項目收費的監督檢查,對不按國家及省政府經濟適用住房有關收費規定的,要依法查處。

第三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在招標、建設和銷售的全過程中必須做到公開、公正,社會各界、群眾、新聞媒體有權監督,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

第三十五條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追回已購住房或者由購房人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并可責成所在單位對申請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和各有關部門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工作中應當依法行政,行政不作為的,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依紀進行嚴肅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細則,結合本地實際就有關需要進一步補充和細化的問題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十八條本細則自5月26日起施行。

北京市本市企業自持商品住房租賃管理問題的通知北京市企業名單

4月18日,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國土委聯合發布《關于嚴格商業辦公類項目規劃建設行政審批的通知》,明確了嚴格商業辦公類項目監管的實施“細則”。

京建發〔2017〕145號。

各有關單位:

為切實做好本市企業自持商品住房租賃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39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部門關于促進本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辦發〔2016〕46號)及相關法律法規,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土地出讓時,招拍掛交易文件中明確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自持商品住房出租的,適用本通知。

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同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指導、監督全市企業自持商品住房租賃管理工作。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規劃國土部門負責對轄區內企業自持商品住房租賃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

三、企業自持商品住房應全部用于對外租賃,不得銷售。企業持有年限與土地出讓年限一致,對外出租單次租期不得超過。

四、企業破產清算,其自持商品住房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企業進行合并重組或股權轉讓涉及自持商品住房產權轉讓的,須經項目所在區政府同意后整體轉讓。轉讓后,不得改變自持商品住房規劃用途,并應繼續用于出租。

五、企業自持商品住房租賃活動實行市場化機制,不限定承租主體,租金價格由租賃雙方按照市場水平協商確定。

六、為保障租賃雙方合法權益,自持商品住房出租納入本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與監管平臺管理,租賃合同應進行網上簽約,并按規定辦理登記備案。

七、企業出租自持商品住房前,應對房屋進行全裝修。裝修標準應當符合相關標準規范對基本居住條件的要求。

八、企業可成立租賃管理部門開展自持商品住房租賃經營;也可與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合作經營。

九、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企業違反本通知規定,將自持商品住房“以租代售”或通過其他方式變相銷售的行為予以認定,并納入“黑名單”,規劃國土部門據此取消相關企業后續參與本市土地招拍掛資格,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其開發資質予以降級或者注銷。

十、對自持商品住房承租人的監督管理,按照承租普通商品住房相關規定執行。

十一、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

國家發展改革委加強流域水電管理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經信委、能源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

實施“煤改氣”、“油改氣”等天然氣替代項目,對減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氣質量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部分地區“煤改氣”改造過于集中,有的項目實施前沒有落實資源,加劇了天然氣供需矛盾,影響了居民正常生活。為保證“煤改氣”、燃氣熱電聯產等有序實施,促使清潔能源更好地發揮作用,特別是保障今冬明春天然氣穩定供應,確保居民生活、公共交通等重點用氣,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落實“煤改氣”項目的氣源和供氣合同。各地在發展“煤改氣”、燃氣熱電聯產等天然氣利用項目時須先落實氣源和價格,并根據資源落實情況均衡有序推進,不能“一哄而上”,避免供需出現嚴重失衡。審批、核準“煤改氣”、燃氣熱電聯產等項目時,須將已落實的氣源規劃或項目實施單位與天然氣供應企業簽訂的供氣合同作為前置條件,沒有落實氣源的項目不予批準,未經審批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二、統籌做好天然氣替代發展規劃。各地要加強“煤改氣”、燃氣熱電聯產等替代項目規劃與資源供應計劃的銜接,確保用氣需求與資源供應增長相適應。統籌使用天然氣、電力等清潔能源,著力抓好煤炭清潔使用,確保已建燃煤發電機組脫硫脫硝設施改造達標并正常投運,實現既改善環境質量又緩解天然氣供應壓力的目標。新建燃氣熱電聯產項目必須納入-電力布局規劃。

三、加強運行協調,確保居民生活及冬季供暖。各地要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做好天然氣迎峰度冬工作的意見》、《國家能源局關于切實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確保天然氣供應的通知》以及20天然氣迎峰度冬供應保障協調會的有關要求,強化綜合協調,努力實現供需平衡。未落實管道天然氣資源,但已完成“煤改氣”施工或燃氣熱電聯產項目建設的地方,要盡早與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供氣企業銜接,提前采購液化天然氣,滿足應急需求;有備用燃煤、燃油鍋爐的,要提前儲備清潔優質煤炭、燃油等燃料,千方百計確保居民生活及冬季供暖需要。

各地要加強用氣項目監管,切實落實責任,對未與天然氣供應企業簽訂供氣合同、落實資源,擅自實施“煤改氣”、燃氣熱電聯產等天然氣利用項目的,要限期改正;因氣源不落實擅自實施“煤改氣”等項目導致居民生活受到影響的,將予以通報。

以上請按照執行,如有重大特殊情況,請及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及國家能源局反映。

國家能源局。

20xx年x月x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加強流域水電管理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經信委、能源局、物價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

今冬明春天然氣供需形勢嚴峻。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做好2013年天然氣迎峰度冬工作的意見》(發改運行[2013]2024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切實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確保天然氣供應的通知》(國能油氣[2013]279號)以及2013年天然氣迎峰度冬供應保障協調會有關工作部署的基礎上,現就進一步做好今年天然氣迎峰度冬工作,補充通知如下:

一、多渠道籌措資源,增加市場供應。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要保持在產氣田高負荷生產,加快新區塊投產進度,加強與資源國銜接協商,盡可能增加進口。新疆慶華、內蒙古大唐煤制氣項目要及早投入使用。確保實現增加天然氣供應的既定目標和任務。同時,中石油、中石化等要盡可能壓減內部企業自用,盡力增加外供天然氣商品量。

二、搞好需求側管理,確保民生重點需求。各地要提前制定有序用氣方案和應急預案,明確優先用氣和限制用氣的次序,壓減發電用氣及其它非居民用氣,優先保障民生用氣。加強對有序用氣情況的監管,嚴格落實責任制,以民生為本,確保居民生活等重點用氣需求。推廣控制公共場所室溫、節假日低溫運行等有效措施,適度減少用氣。

三、盡力增加儲氣,緩解高峰供應壓力。中石油、中石化要合理安排資源,對今年冬天能發揮作用的儲氣庫,盡量在用氣高峰前增加注氣。新投產、今冬明春尚不能采氣的,要適當延緩注氣進度。各地要研究出臺一些臨時性優惠政策,支持城市燃氣經營企業及大用戶利用儲罐等設施增加儲氣,提高調峰能力。建有小型液化工廠的新疆、陜西、內蒙古、山東、四川、湖北等地,迎峰度冬期間要適度減少或停止液化生產,減少液體銷售、提高庫存,作為高峰時段應急保障資源。

四、切實落實氣源合同,有序實施“煤改氣”項目。堅持“先規劃、先合同、再發展”的原則,把供氣合同作為發展用戶與保障供需平衡的'首要條件,實現非居民用戶供氣合同全覆蓋,并逐步過渡到所有用戶合同全覆蓋。各地要增加天然氣供應,必須首先與供氣企業簽訂增供合同或協議以落實氣源。供需雙方要規范約定供應總量、峰谷期供應量以及可中斷用戶的中斷時間等,確保用氣總量與峰值可預、可控。新啟動的“煤改氣”項目要通過合同落實氣源和價格,規劃實施的項目也要落實氣源規劃,氣源不落實的,主管部門不予批準,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五、調劑用好液化天然氣資源,保障應急需要。同時使用液化天然氣和陸上管道氣的沿海地區,在高峰時段適當增加液化天然氣使用,減少管道氣用量。供需矛盾突出的內陸地區,要盡早委托中石油、中海油采購液化天然氣,在高峰時段采取第三方代理氣化運輸的方式,就近下載管道氣。長輸管道沿線價格承受能力強的工商業用戶,可通過上海石油交易所公開交易等方式,購買進口液化天然氣。

六、充分利用價格杠桿,發揮市場調節作用。各地要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天然氣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1246號)要求,抓緊出臺銷售價格疏導方案和配套措施,并利用價格杠桿調節供需,有效緩解供應壓力。用氣峰谷差大的地區要抓緊研究推行季節性差價、可中斷氣價等差別性價格政策,開展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試點,促進移峰填谷,引導合理消費。

七、強化安全生產管理,保障安全平穩運行。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要加強安全檢查,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深入排查油氣田和輸油氣管道安全隱患,確保安全平穩運行。各地要加強重要設施的安全保衛工作,嚴厲打擊破壞油氣田生產和管網設施的違法行為。

八、加強綜合協調,促進市場供需平衡。各地要統籌天然氣、電力等清潔能源,科學控制或削減煤炭消費。確保已建燃煤發電機組脫硫脫硝設施改造達標并正常投運,在改善環境質量的同時,減輕天然氣供應壓力。新建燃氣熱電聯產項目必須納入2013-電力布局規劃,將落實氣源和價格作為項目開工建設的前提條件。嚴格控制新建陸上使用管道氣的液化工廠(包括石油企業內部工廠),抑制消費需求過快增長。加強煤電油氣運綜合調度,制定聯調聯供方案,緩解天然氣供應壓力,努力實現供需平衡。各地要加快電力外輸通道建設,綜合施策增加清潔能源供應。相關部門要盡快研究在內蒙古等地合理發展煤制天然氣直供北京的可行性方案。

九、做好社會引導工作,營造良好輿論環境。各地、各有關企業要通過多種途徑加強信息披露,主動宣傳天然氣供需現狀、利用政策等,提高公眾節約用氣意識。要針對可能出現的供應緊張狀況,及時通報供需形勢和采取的措施,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爭取各方理解、配合與支持,促進相關工作開展。

十、加強監測分析,及時掌握供需動態。各地要盡快建立和完善由發改、經信、城建、能源、氣象等相關職能部門和熱、電、油、氣、煤供應企業參加的聯合會商調度機制,及時溝通信息,提前采取針對性措施,力爭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努力實現平穩度冬。

以上,請按照執行,如有重大緊急情況,請及時報告。

聯系人:蔣xxxxxxxx,王xxxxxxxxx。

國家能源局。

20xx年x月x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加強流域水電管理問題的通知

遼寧、吉林、黑龍江、內蒙古(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電力公司,東北電監局,東北電網公司:為疏導電價矛盾,完善電價結構,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經商國家電監會、國家能源局,決定適當調整電價水平.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調整發電企業上網電價.(一)為合理反映燃煤電廠投資、煤價、煤耗等情況變化,遼寧省統調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每千瓦時下調0.38分錢,現行上網電價高于標桿電價的.統調機組,按上述標準同步下調.(二)黑龍江、吉林、內蒙古東部地區燃煤機組脫硫加價標準由每千瓦時1.5分錢調整為1.3分錢,燃煤機組脫硫標桿電價保持不變.

作者:作者單位:刊名:中國水能及電氣化英文刊名:chinahydropower&electrification年,卷(期):2009“”(12)分類號:關鍵詞:

北京市本市企業自持商品住房租賃管理問題的通知北京市企業名單

各有關單位:

為切實做好本市企業自持商品房屋租賃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房屋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39號)、《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通知》(杭政辦函〔2016〕27號)及相關法律法規,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土地出讓時,通過競投自持比例確定的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自持商品房屋用于出租的,適用本通知。

二、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指導、監督全市企業自持商品房屋租賃管理工作。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在土地出讓合同中予以約定,并在不動產登記證書中進行注記“不得銷售、轉讓”,各區房屋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內企業自持商品房屋租賃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

三、企業自持商品房屋應全部用于對外租賃,不得銷售或轉讓。企業持有年限與土地出讓年限一致,對外出租單次租期不得超過10年。

四、企業破產清算,其自持商品房屋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企業進行合并重組或股權轉讓涉及自持商品房屋產權轉讓的,須經項目所在區政府(管委會)審核并報市政府同意后整體轉讓。轉讓后,不得改變自持商品房屋規劃用途,并應繼續用于出租。

五、企業自持商品房屋租賃活動實行市場化機制,不限定承租主體,租金價格由租賃雙方按照市場水平協商確定。

六、為保障租賃雙方合法權益,自持商品房屋出租納入本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與監管平臺管理,租賃合同應進行網上簽約,并按規定辦理登記備案。

七、企業可成立租賃管理部門開展自持商品房屋租賃經營;也可與房屋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合作經營。

八、房屋管理部門對企業違反本通知規定,將自持商品房屋“以租代售”或通過其他方式變相銷售的行為予以認定,并納入“黑名單”,國土部門據此取消相關企業后續參與本市土地招拍掛資格。

九、對自持商品房屋承租人的監督管理,按照承租普通商品房屋相關規定執行。

十、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杭州市國土資源局。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2017年4月24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加強流域水電管理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5號)精神,現就放開食鹽價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放開食鹽價格。自1月1日起,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各地要抓緊開展相關工作,確保食鹽零售價格如期放開。

二、確保食鹽市場供應穩定。各地要做好改革前后政策銜接,細化改革措施,抓緊建立完善食鹽儲備體系,研究制定應急預案,確保食鹽安全穩定供應。食鹽生產經營企業要做好食鹽調度和配送工作,完善企業儲備制度、保持合理庫存,切實保障食鹽市場特別是邊遠貧困地區和經濟欠發達的邊疆民族地區普通食鹽穩定供應,做到不斷供、不脫銷。

三、保持食鹽價格基本穩定。各地要加強食鹽零售市場特別是邊遠貧困地區和經濟欠發達的邊疆民族地區價格監測,注重研判預警,當食鹽市場出現異常波動時,要及時采取投放儲備等有效措施,保持食鹽價格穩定。特殊情況下可依法采取臨時價格干預或其他緊急措施,防止普通食鹽價格異常波動。同時,要加強食鹽價格監督檢查,充分發揮12358價格監管平臺的作用,及時受理舉報投訴,依法查處哄抬價格、串通價格、囤積居奇等不正當價格行為,切實維護食鹽市場秩序。消費者可通過12358價格監管平臺舉報價格違法行為。

價格放開前,食鹽生產經營企業要嚴格執行政府定價的相關規定,為改革創造良好市場環境。

四、做好邊遠貧困地區和低收入群體保障工作。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靈活選擇政府補貼運銷費用或直接補貼貧困人口等方式,保障邊遠貧困地區和經濟欠發達的邊疆民族地區人口能夠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鹽。要按照已經建立的社會救助機制,確保低收入群體不因放開食鹽價格而降低生活質量。

五、加強宣傳解讀。食鹽是生活基本必需品,與群眾日常生活關系密切。各地放開食鹽零售價格時,要加大宣傳和政策解讀力度,穩定社會預期,消除模糊認識和片面理解,闡明食鹽價格放開后,政府將采取多種措施穩定食鹽市場和價格,營造改革良好氛圍。

201月1日起,《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提高食鹽出廠(場)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3094號)同時廢止。

就社會關心的問題,記者采訪了國家發展改革委相關負責人。

問:放開食鹽價格的背景是什么?

答:我國鹽資源十分豐富,鹽行業多年來產大于銷。我國原鹽產能11345萬噸,消費量為8876萬噸,其中食鹽消費量僅為1000萬噸左右。同時,我國食鹽市場供應主體較多,登記注冊的鹽業生產企業有300家左右,鹽業流通企業有4000多家。

今年4月,國務院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決定推進鹽業體制改革,完善食鹽專營制度,打破食鹽生產企業只能銷售給指定批發企業、食鹽批發企業只能在指定范圍內銷售的規定,允許食鹽生產企業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食鹽批發企業開展跨區域經營,全面建立起競爭性市場結構,食鹽價格具備放開條件。因此,按照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統一部署,國家發展改革委決定自年1月1日起,全面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

問:食鹽價格放開后,國家將采取什么措施保障食鹽市場和價格基本穩定?

答:我國鹽資源十分豐富、食鹽市場供應主體較多,實施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放開食鹽價格后,總體上看,食鹽市場供應有充分保障,普通食鹽價格不會出現異常波動。國家也將采取多種措施切實維護食鹽市場和價格基本穩定。一是保障市場供應。要求食鹽生產經營企業做好食鹽調度和配送工作,切實保障食鹽市場特別是邊遠貧困地區和經濟欠發達的邊疆民族地區普通食鹽穩定供應,做到不斷供、不脫銷。二是建立健全食鹽儲備體系。建立由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共同組成的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其中政府儲備不低于本地區1個月食鹽消費量,企業儲備不低于正常情況下1個月的平均銷售量,遇有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發生時,要及時采取投放儲備等手段,確保食鹽安全穩定供應。三是保持價格穩定。加強食鹽市場價格監測,建立健全應急保障機制,保持食鹽價格穩定,特殊情況下可依法采取臨時價格干預或其他緊急措施,防止普通食鹽價格異常波動。四是強化市場監管。加強食鹽市場價格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哄抬價格、囤積居奇等不正當價格行為,切實維護市場秩序。

答:食鹽價格放開后,有的群眾擔心內地山區和邊遠地區因運輸距離遠、成本高,食鹽價格可能出現上漲。對此,國家要求各地高度重視,組織好食鹽的調配和運輸,及時采取投放儲備、臨時價格干預等手段,確保內地山區及邊遠貧困地區普通食鹽穩定供應和市場價格基本穩定。同時,要求各地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靈活選擇政府補貼運銷費用或直接補貼貧困人口等方式,保障邊遠地區和經濟欠發達的邊疆民族地區人口能夠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鹽,并按照已經建立的社會救助機制,確保低收入群體不因放開食鹽價格而降低生活質量。

國家發展改革委加強流域水電管理問題的通知

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的.通知》(財稅[]11號),自201月13日起,將汽、柴油消費稅單位稅額分別提高0.12元和0.10元,由每升1.40元和1.10元分別提高到1.52元和1.20元,影響此次汽、柴油價格每噸分別少降215元和150元。

二、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供軍隊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家儲備用汽、柴油(標準品,下同)供應價格每噸分別降低180元和230元,考慮車用柴油質量升級至第四階段的因素,調整后的汽、柴油供應價格分別為每噸6595元和5640元。其他成品油價格相應調整。調整后的成品油標準品價格見附件1。

三、供交通、民航等專項用戶汽、柴油最高供應價格等額調整。調整后的汽、柴油標準品最高供應價格每噸分別為6995元和6040元。其中,供漁業、林業、農墾用汽、柴油供應價格暫按供軍隊用油價格執行。

四、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和批發價格等額調整。調整后各省(區、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水平見附件2。

五、98號汽油價格由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根據市場情況自主制定具體價格。

六、其它相關價格政策按《石油價格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執行。

七、液化氣最高出廠價格按照與供軍隊等部門用90號汽油供應價格保持0.89:1的比價關系確定,供需雙方可在不超過最高出廠價格的前提下協商確定具體價格。

八、調價執行時間為2015年1月12日24時。

九、相關價格聯動及補貼政策按現行規定執行。

十、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組織好成品油生產和調運,確保市場穩定供應;并督促所屬企業嚴格執行國家價格政策,自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

十一、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嚴厲打擊各種價格違法行為,切實維護成品油市場的穩定。同時要加強成品油市場動態和價格監測,出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并配合有關部門采取應對措施。

證監會加強證券服務部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會計師事務所:

為確保上市公司2001年中期報告工作順利進行,現將2001年中期報告披露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在中期報告正文中應嚴格按照《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9號》(證監發〔2001〕11號)編制利潤表附表;在中期報告摘要中可以只披露以凈利潤為基礎計算的`全面攤薄和加權平均每股收益和凈資產收益率指標。

二、中期報告“主要財務數據和指標”部分,增加披露“每股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指標。

三、公司董事會作出的2001年中期利潤分配預案應與公司中期報告同時披露。

四、監事會應審議中期報告,并對相關議案形成決議,以單獨公告的形式與中期報告同時披露。

五、上市公司2000年度如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公司董事會應在重要事項中說明2001年上半年對相關事項的解決情況,監事會應就董事會的說明表示意見。

六、上市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東如曾向監管部門或公眾投資者就一些事項作過承諾,公司董事會應在重要事項中說明該承諾事項在報告期內的履行情況。

七、如公司在報告期內存在委托理財事項,公司董事會應作為重大事項披露委托理財協議的具體內容、委托理財的收益情況,并說明委托理財行為是否經過法定的審議程序。

八、如上市公司2001年中期財務報告經審計,且被出具了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應在審計報告完成十日內,分別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就有關情況作出書面報告,說明審計意見涉及事項對報告期內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

文檔為doc格式。

國家發展改革委加強流域水電管理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經信委(經信廳、工信廳)、交通運輸廳(局、委)、公安廳(局)、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廳(局)、氣象局、總工會、團委,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鐵路局集團公司,交通運輸部各直屬海事局:

春運將從1月28日開始,3月8日結束,共計40天。20是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規劃開局之年,做好春運工作十分重要。各地區、各有關單位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落實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統籌做好春運工作和疫情防控,努力保障人民群眾平安有序出行。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準確把握年春運工作總體要求,加強組織領導。

(一)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春運保障。把疫情防控放在首位,堅持常態化精準防控和局部應急處置有機結合,切實強化底線思維,充分預估風險挑戰。按照減少人員流動、減少旅途風險、減少人員聚集、加強人員防護的原則,做好春運疫情防控準備,強化各項防控措施。既要在疫情常態化防控條件下做好春運服務,也能在局地出現疫情后做好應急應對,努力實現疫情防控和春運保障“雙勝利”。

(二)科學研判春運形勢。經會商研判,2021年春運我國人口流動規模將顯著低于常年,客流量存在較強不確定性。節前客流相對分散,節后返程較為集中。在需求縮減和運力提升雙重作用下,預計營業性客運壓力將減輕,高鐵、民航出行比例進一步提高,小客車出行偏好明顯增加,惡劣天氣、農村道路安全風險等需要高度關注。

(三)健全協調有力的春運工作機制。各地區要建立由政府主管領導牽頭的春運工作機制,并將衛生健康、教育、文化旅游部門納入,共同研究春運各項工作。各地區春運工作牽頭部門要抓好綜合協調,動態研判本地區春運形勢變化,會同有關單位及時協調處理跨區域、跨部門的`突出問題。春運工作機制各成員單位要在本地區疫情防控領導機構統一部署下,做好春運疫情防控各項工作。

二、堅持底線思維,科學精準做好春運疫情防控。

(四)嚴格落實疫情防控要求。公路、鐵路、水運、民航各單位要抓緊抓實抓細常態化客運疫情防控工作。各類客運場站和交通運輸工具春運期間要增加通風、消毒等措施頻次。落實飛機、列車、長途客車、重點水域水路客運等交通運輸工具的實名購票、對號入座。科學組織售票和加強乘車管理,嚴格控制列車超員率。做好進站(機場)、候車(機、船)等站區空間快速測溫和客流引導。加快推動“健康碼”全國一碼通行,提高人員通行效率,避免因掃碼查驗等引起人員聚集。公路、鐵路、水運、民航領域客運場站和交通運輸工具分區分級疫情防控具體措施按照國家和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五)加強乘客和一線職工個人防護。所有客運一線服務人員要規范佩戴口罩,督促要求旅客全程佩戴口罩。對客運一線服務人員加強健康管理,開展日常健康監測和定期核酸檢測。按照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安排,抓緊推進客運一線服務人員疫苗接種組織工作,在知情自愿的基礎上,力爭春運開始前實現“應接盡接”。

(六)強化春運疫情防控檢查指導。春運開始前,要對春運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和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整改各類隱患。衛生健康部門要加強春運疫情防控指導,及時通報疫情信息,推動公鐵水航各單位完善防控措施,春運期間指導重要交通樞紐設置隔離區(留驗站)。

(七)做好春運疫情防控應急處置。針對局部突發疫情可能引發的交通管控、檢查升級、客流突變、車次航班停開等情形,提前制定有關應急預案。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及時采取加大消殺力度、降低客座率等更嚴格防控措施,必要時依法依規按程序報批后減少或暫停客運班線或航線。

三、供需兩側發力,降低高峰期客流密度。

(八)切實加強運力保障。公鐵水航等客運企業要密切監測分析客流變化,科學制定運輸方案,及時優化運力配置,滿足旅客出行需求。鐵路要充分利用高鐵輸送能力,發揮新開通線路作用,保證公益性慢火車開行規模;民航要充分利用騰出的國際航線資源,通過安排加班、調換機型等方式加強運力調配;公路、水路要加強重要樞紐、重點水域、旅游景區運力供給,提升農村客運班線覆蓋面。鐵路、港航企業要優化運輸組織,統籌安排好煤炭、油氣等能源物資和糧食等重要生活物資運輸。

(九)著力優化運輸銜接。加強公鐵水航等不同運輸方式相互間信息共享和協調銜接,鼓勵采用市場化手段創新聯運方式,便利旅客順暢中轉換乘。鐵路、民航等部門要加強與交通運輸部門溝通協作,積極提供班次、客流量等到達信息,各地要組織道路客運、城市交通運力,切實做好綜合運輸服務銜接,保障旅客便捷有序出行。客流壓力較大的綜合客運樞紐要建立跨部門指揮協調機制。

(十)積極引導錯峰出行。倡導職工群眾就地過節。鼓勵用人單位結合工作需要和職工意愿,統籌安排休假。工會組織要積極與用工單位協商息工開工時間,組織做好務工人員錯峰返鄉返崗。鼓勵互聯網企業開發春運信息服務產品,運用大數據等技術及時預測發布熱門目的地、交通樞紐客流量、道路擁堵等信息,引導旅客合理安排出行。

四、提早謀劃安排,防范各類風險挑戰。

(十一)把安全生產作為重中之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進一步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各地區、各有關單位要以深入推進交通運輸等行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為契機,落細落實各類安全風險防控措施,結合疫情形勢變化和防控要求,組織開展春運安全檢查,對道路橋隧、運輸企業、樞紐場站、運輸設備、從業人員等全面開展隱患排查,對重大隱患要建立臺賬,實行掛牌督辦,嚴防車輛、駕駛人“帶病”運行。強化“兩客一危”、重型載貨汽車、面包車等重點車輛動態監管,嚴查“三超一疲勞”、酒駕醉駕、違法載人以及非法營運等嚴重違法行為,深化鐵路沿線環境安全治理,強化重點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監管,嚴格執行民航冬春航季運行安全規定。加強春運期間網約車、順風車安全管理。

(十二)有效應對惡劣天氣。加強大風、寒潮、暴雪等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健全氣象信息快速通報和預警機制,及時發布信息。針對可能出現的低溫雨雪冰凍天氣,細化完善應急預案,提前備好鏟冰除雪、應急救援等物資設備,落實好應急運力。做好惡劣天氣下的交通運輸管控和服務保障工作,督促公路經營管理和養護單位及時鏟冰除雪,督促道路客運企業暫停或調整發車班次、水運企業落實船舶禁限航管理規定,在確保安全前提下最大限度保障干線公路通行。火車站、機場、客運港口、旅游碼頭發生大面積延誤時,要及時調派力量,做好引導疏散,避免出現大規模人員(車輛)滯留。

(十三)做好道路疏堵保暢。提前對春運易擁堵路段和收費站開展排查并制定疏導繞行方案,提前排查事故多發路段并強化安全防范措施,設置交通事故快處快賠服務站點。合理安排公路養護施工作業計劃,盡量避免在出行高峰期開展養護作業。加強路網監測調度,利用多種方式及時發布路況信息,引導公眾合理選擇行駛路線。長三角、珠三角跨省車流量大的地區,要開展省際間路網運行研判,必要時組織跨省調度。在高峰時段做好現場交通疏導及遠端分流等工作。

五、適應疫情防控要求,打造便捷出行環境。

(十四)擴大“無接觸”售檢票服務。鐵路要繼續完善12306售票系統,拓展線上服務范圍,延長網站服務時間;健全候補購票功能,維護網絡購票秩序;充分發揮電子客票優勢,增設自動檢票機、安檢儀,推廣自助實名制核驗通道;繼續為務工人員、學生和邊遠地區旅客提供預定團體票服務。道路客運要積極開展定制服務,道路水路客運要提升聯網售票服務水平,推廣電子客票。民航要在重點機場進一步推廣電子登機牌,實現“無紙化”便捷出行。

(十五)優化客運樞紐等重點區域服務。車站、碼頭、機場等樞紐場站,高速公路、國省干線服務區要進一步改善旅客候乘環境,嚴格落實環境衛生要求;配備消毒用品、口罩等防護物資,便于旅客臨時購買或取用。客運樞紐要規范引導標志,設置急客綠色通道,優化安檢、換乘、行李領取等流程,減少旅客進出站擁擠和站內聚集。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條件,增設必要的服務臺和流動崗。加強高速公路沿線餐飲場所監督檢查,嚴厲打擊宰客等損害旅客權益行為。

(十六)做好重點群體服務。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健康碼”代辦代查、人工售檢票、咨詢指引等服務,保障老年人等特殊群體在智能化條件下的出行服務。主要樞紐場站要設立愛心通道、母嬰哺乳區、老幼病殘孕旅客候乘區和醫療服務點,并落實防護措施。全面落實軍人依法優先的有關要求,為軍人、消防救援人員及其隨行家屬提供優先服務。規范客運企業價格行為,嚴格落實傷殘軍人、傷殘人民警察、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兒童乘車優惠政策。統籌考慮疫情防控要求,在外出務工人員集中地協調開行專車、專列,根據需要組織開行農民工返鄉和回城“點對點”包車運輸。

(十七)精準實施志愿服務。按照倡導發動、安全第一,因地制宜、大站為主,精簡崗位、優化服務的原則,穩妥開展春運志愿服務“暖冬行動”。重點圍繞疫情防控宣傳提醒、咨詢指引、票務協助等實際需求,精準確定崗位,加強規范管理。按照“非必要,不上崗”和“誰使用、誰管理、誰保障”的原則,切實加強志愿者防疫及服務保障。

六、做好宣傳引導,營造和諧春運氛圍。

(十八)引導健康安全出行。加大疫情防控知識宣傳普及力度,做好聚集性風險提示,增強廣大旅客疫情防范意識和個人防護能力。持續開展春運出行信息發布,深入推進交通安全宣傳,提高車輛駕駛人和群眾交通安全意識,防范道路交通事故。

(十九)精心組織春運宣傳。各地區、各有關單位要加強與宣傳部門的溝通,綜合利用各類媒體渠道,深度挖掘春運素材,突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成就、加快建設交通強國舉措、春運感人事跡等。加強輿情監測分析,及時掌握熱點焦點問題,積極回應社會關切。

(二十)持續推進信用建設。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有關要求,依法依規認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開展失信懲戒。以車船機路港站等交通設施和窗口單位為載體,深入開展信用宣傳活動,展示交通運輸信用體系建設成效,倡導誠信服務、文明出行。

(二十一)關懷春運職工生活。加強對春運干部職工疫情防控物資的保障,提前備足必要的防疫物資。各級工會組織要加大對堅守春運工作一線職工的關心關愛,結合“兩節”送溫暖活動,組織開展走訪慰問,推動改善職工生產生活條件。有條件的單位要積極通過調休、補休等方式,保障假期在崗干部職工休息的權利。

國家發展改革委加強流域水電管理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中國華能集團公司、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中國國電集團公司、中國華電集團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公司、國家開發投資公司、中國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能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

隨著我國大型水電基地建設不斷推進,主要河流梯級開發格局已初步形成,但流域水電運行監測和管理薄弱的問題日益顯現,流域開發的全過程管理機制尚不完善、流域開發利益協調機制不夠健全、流域開發影響綜合監測體系尚未建立,影響了流域水電管理和綜合效益的發揮。為適應生態文明建設的新要求,促進水電協調、綠色、共享發展,必須加強和創新流域水電管理,探索流域水電綜合管理新機制,強化流域水電開發運行協調,建立全流域全過程綜合監測體系,促進流域水電持續健康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河流開發規劃管理。河流水電規劃是水電開發建設運行的重要依據,必須嚴格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管理要求,不斷加強和完善河流水電規劃工作。水電規劃要堅持統籌兼顧和科學合理的原則,注重生態環境保護的前提下,把水電開發與流域水資源綜合利用和庫區經濟社會發展有機結合,實現流域水能資源的合理開發、高效利用和可持續發展。各級投資、能源主管部門須嚴格按照河流開發規劃開展項目審核審批。沒有水電規劃的河流不得開展流域水電建設工作。對部分規劃編制時間較早、開發規劃不適應現階段要求的河流河段,要按照現行法律法規、產業政策、技術標準和協調發展的要求,適時組織規劃修編工作。

(二)加強水電建設過程管理。根據我國水電建設新形勢和新要求,工程設計階段,應統籌考慮工程開發任務、建設條件、移民安置和環境保護等要求,協調上下游、左右岸、不同區域移民安置、環境保護和工程安全標準,提出科學合理的工程建設方案和移民安置規劃;工程建設階段,按照工程建設時序和建設方案,有序開展工程建設工作,高度重視工程建設質量,認真做好移民安置工作;工程運行階段,認真執行流域運行管理要求,不斷優化運行方案,完善工程運行和應急管理,充分發揮流域梯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建立事中事后監管體系。建立健全流域水電管理制度,定期開展檢查和評估工作。對于規劃項目,重點對流域水電開發方案、開發時序、經濟社會效益和環境影響等進行跟蹤評價;對于建設項目,重點對工程施工、工程安全、移民安置、環境保護、社會發展等措施的落實進行監督管理。根據不同流域的特點和上下游梯級的關系,創新管理機制和體制,運用流域綜合監測數據,提高管理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二、建立流域水電協調機制,統籌解決流域性問題。

(一)完善流域水電開發協調機制。探索建立政府引導、各利益相關方共同參與的協調機制,統籌解決流域水電建設和運行過程中涉及的綜合利用、環境保護、移民安置和庫區經濟發展等問題。發電企業和流域公司應加強對已建工程的管理和可持續利用,適應社會發展、環境保護新要求新常態,強化社會責任和環境保護意識,開展各利益相關方合作參與管理的`試點研究,逐步建立水電開發多方參與、利益共享、責任共擔的流域水電開發管理模式,兼顧工程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之間的關系。

(二)健全流域梯級聯合調度機制。發電企業和流域公司應逐步完善梯級聯合調度機制,強化流域綜合監測,總結流域水情、泥沙、環境變化和水能資源利用狀況,加強流域環境管理和梯級聯合調度。高度重視水電站在改善能源結構、促進節能減排等方面的突出作用,發揮龍頭水電站對下游電站的調蓄作用,研究流域梯級整體利益最大化調度原則和方案,逐步建立合作共贏的流域調度運行及效益補償機制,充分發揮梯級水電站集群綜合效益。結合流域電價機制改革,逐步推動建立流域統一電價模式和運營管理機制。

三、建立流域綜合監測體系,提升流域水電管理能力。

(一)加強流域水電綜合監測管理。為適應流域統籌管理的需要,發揮水電工程綜合效益,促進流域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應加強流域綜合監測,以系統、科學的數據為支撐,不斷提升管理能力。依托有關單位組建流域綜合監測和環境保護中心,建立流域綜合監測信息管理平臺。流域綜合監測和環境保護中心負責信息平臺日常運行和維護工作,組織開展各流域綜合監測規劃和實施工作,完善統一的監測標準,統籌監測站網布局,承擔流域綜合監測業務統籌和技術指導工作。

(二)建立完善流域水電綜合監測體系。各發電企業和流域公司應建立適應流域開發和運行管理需要的綜合監測系統,實時采集流域水電建設和運行關鍵數據,長期、有效跟蹤監測流域梯級水電站水能資源利用、工程安全、環境影響、災害風險、移民安置和庫區經濟社會發展等狀況。及時將數據報送流域綜合監測中心和環境保護中心,按照有關要求做好信息安全工作。

四、構建數據共享平臺,提供權威信息服務。

(一)切實落實流域監測保護任務。流域綜合監測和環境保護中心要加強有關組織機構和能力建設工作,完善工作制度和程序,逐步建立流域綜合監測分中心。掌握流域環境和社會動態變化狀況,提出優化環境保護、移民安置等各項措施,協調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運用,推動綜合運行調度,提高流域梯級綜合效益。

(二)構建流域水電信息共享平臺。依托中心數據庫系統,構建流域水電開發信息共享平臺,實現流域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提高信息資源的利用效率。定期向行業管理部門、相關企業提供流域梯級建設及運行管理情況分析報告,對重大異常情況報告相關主管部門,及時、準確、全面地向社會發布有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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